平成29年・因窃盗与建造物侵入被判惩役3年、前科3件与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而不许可|在日约25年11月仍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6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留年月纵长,素行仍无从翻转,本案即为示例。平成29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6案例即为一例。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及刑罚法令违反,端绪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25年11月,违反期间约3年5月。刑事处分为依窃盗、建造物侵入被判惩役3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另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前科3件,记载有依窃盗、建造物侵入被判惩役2年,依诈欺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4年等。希望在留之理由为在本邦已有生活基础。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正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6: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并排除全部缓刑之情形。本案惩役3年属实刑,正面落入此号之结构。
- 消极要素・素行:前科3件之累行性。反覆同种财产犯一点,受到较重评价。
- 消极要素: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曾一度受退去强制之情事,被当作强力消极要素处理。
- 消极要素・第2之5与第2之6:约3年5月之非法残留。
- 积极要素・其他:仅在日约25年11月这一年月。本案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
- 现行法之下,受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依50条1项但书,仅在「不许在留将有欠人道上考量之特别情事」时方获许可。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消极要素层层相叠,积极一侧仅在留年月一项。同属平成29年D类型之许可第7案例,在日约37年2月、非法在留约27年2月,均长于本案,惟具备「因疾病难以独自维持日常生活」这一属人道上考量之情事,且系自行出头,取得永住者配偶者等(3年)。决定结论者并非年月,而是素行与人道情事之有无。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财产犯之中取得不起诉。窃盗与诈欺案件,被害之回复与和解之成否大幅左右不起诉之可否。若能于最初一案取得不起诉,即有不使前科累积与4号リ该当性发生之余地。已有前科者,其后案件之初动愈见吃重。
第2点,被退去强制经历之意义。一度受退去强制之后再次在留者,纵属相同情事,评价亦转严格。宜及早呈现再入国之经过与其后生活之实质;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注4)。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20件左右之摘录。有前科或被退去强制经历者,获准之例固然稀少,惟结论并非因此一律确定。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特殊诈骗案中担任接收角色并多次再度被逮捕之当事人,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并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取得全案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最初一案能否取得不起诉,会大幅左右其后之在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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