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因认知症忘记申请在留期间更新、在日约48年6月获在留特别许可|以出头申告取得定住者(3年)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8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仅因忘记办理手续而失去在留资格之人,本案即为一例。平成29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8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达约48年6月,违反期间仅约3月。刑事处分一栏为「无」,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希望在留之理由为在本邦已有生活基础。特记事项载明:因认知症而忘记提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许可内容是定住者(3年)。同年其余许可案例多为定住者(1年),本案在留期间定为3年,亦属特点。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正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
- 积极要素・其他:约48年6月之在留,以及其间所建立之生活基础与地域社会关系。
- 积极要素・其他:忘记提出更新申请出于疾病。此点虽与第2之7所列治疗必要性本身不同,惟就违反状态之成因而言,可读为作为减轻本人可归责性之情事受到实质考量。
- 消极要素・第2之5与第2之6:非法残留与约3月之非法在留。期间极短,比重有限。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逾48年之在留之下,违反期间仅约3月,且其原因出于疾病所致之遗忘。同属平成29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1案例,亦以在本邦之生活基础为理由,在日约14年,却因在自营餐饮店内使持「短期滞在」等在留资格之外国人以女招待身分工作,受罚金50万日元略式命令而未获准。违反状态如何产生,于此大幅分开结论。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提出2点。
第1点,遗忘原因之举证。诊断书与就诊记录、日常支援者之参与、成年监护等制度之利用状况,均可作为「并非单纯疏忽」之资料。判断能力下降之状态下,期限管理本身对当事人即属困难。
第2点,行动之时机。更新期限一经逾越,宜在违反期间尚短之时进入程序。本案违反期间约3月。家人一经察觉即及早咨询,并推进出头之准备与资料之搜集,较为可取。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所载每年仅20件左右。纵然找不到与自身经过相同之许可例,亦不表示没有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之当事人,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经报导之重大案件亦多有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已逾越更新期限,备齐呈现经过之资料并及早行动,仍有其意义。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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