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在日约26年4月而非法残留仅约1年、因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获在留特别许可|以出头申告取得定住者(1年)(D类型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长期正规在留之人失去资格后自行出头,本案即为一例。平成29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5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26年4月,其中违反期间仅约1年,可见在留之大部分并非非法状态。刑事处分一栏为「无」,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希望在留之理由为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特记事项亦载明:现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许可内容是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正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イ):与未成年且未婚之日本人亲生子女相当期间同居并监护养育,属特别考量之积极要素。
- 积极要素: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
- 积极要素・其他:约26年4月之在留,其中约25年可视为正规在留。与地域社会关系之建立、纳税状况,亦在此框架内受到考量。
- 消极要素・第2之5与第2之6:约1年之非法残留。期间较短,比重有限。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在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子女这一核心积极要素之上,另有长期正规在留与自行出头。同属平成29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7案例,违反期间仅约1月,短于本案,却因持留学在留资格期间遭学校除籍之后仍继续打工,以资格外活动未获准。可读为决定结论者并非违反期间之长短,而是置于天秤之上的积极要素之内容。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提出2点。
第1点,把长期在留构成为积极要素。在留履历、就劳与纳税记录、居住地之往来、愿予支援之第三人,均可成为评价对象。不止于陈述年月之长,更须把其内容落于资料。
第2点,失去资格之经过如何说明。究属未提出更新申请,抑或申请遭不许可,说明之布局随之不同。宜自违反调查至违反审查之早期阶段呈现;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注4)。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仅20件左右。纵然找不到与自身情事相近之许可例,亦不意味没有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特殊诈骗案中担任接收角色并多次再度被逮捕之当事人,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并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取得全案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长年在日本生活之事实,唯有落于资料方始成为评价对象。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