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把本人名义在留卡提供他人并涉窃盗,懲役1年缓刑3年而未获准|婚姻约3年7月仍不许可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只是把自己的卡借给别人」这种感觉,可能招致沉重后果。本件属平成29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1案例。
违反态样为提供在留卡,端绪是警察逮捕。案例集记载:以行使为目的把本人名义的在留卡提供给他人。在日期间约8年6月,婚姻期间约3年7月,夫妻间无子女。违反期间一栏在原典中为斜线。刑事处分为依窃盗及入管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缓刑3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配偶的在留资格案例集并无记载,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法判明。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3(ウ)的旨趣(消极・核心):该项把在留卡等公的书类的伪变造、不正受交付、行使、所持列为消极要素。以行使为目的把本人名义的卡交给他人,直接损害该规定所要维护的在留管理基础,可读为按准于(ウ)的方式受到评价。
- 第2之3(イ)的旨趣(消极):以他人用作非本人身份为前提的提供,亦触及牵涉其他外国人在留资格伪装这一观点。
- 第2之6(消极):包含窃盗这一财产犯的刑事处分。
- 第2之9(不发挥作用):端绪为警察逮捕。
- 第2之2(2)(无从判断):配偶的在留资格未见记载,故是否落入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从案例集无从确认,亦无子女。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B类型许可第3案例婚姻约1年4月且无子女,但违反仅为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配偶持「永住者」,结果获准。本件婚姻期间达其2倍以上,却未获准。
分开之处在素行。牵涉公的书类管理的违反与财产犯相叠,端绪又是警察逮捕,距指引第3所要求的「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相当遥远。婚姻期间之长,不足以翻转这一格局。
律师评注
第一,缓刑守不住在留。入管法24条4号リ把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但排除附全部缓刑者,本件懲役1年、缓刑3年并不落入该款。尽管如此仍进入退去强制手续,可认为是因为与在留卡相关的行为另被定为退去强制事由(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故目标本应放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而非缓刑。
第二,认知的问题。交出卡片的经过,常会出现「本想只是借用」「不知对方用途」等主张。对方将用于何处的认知,不仅关系刑事责任的成立,也影响入管程序中对素行的评价。另一方面,入管实务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需故意、过失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正就其当否提起诉讼,现阶段尚非可下结论的论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即使某类型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那也不是结论。因为案例集刊载止于每年约20件,并未网罗该年的判断。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在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在作为特殊诈骗收货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并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有女性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判断是否不需故意、过失这一长年实务见解提起诉讼,该案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与在留卡相关的行为常被看轻,对在留的影响却很大。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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