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非法入国约5年8月、婚姻约2年获在留特别许可|有1名未成年子女与日本人配偶、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即使从未取得过在留资格的非法入国案件,只要家庭关系稳固,仍有获准余地。本件出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当时的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公开的平成29年分案例集,属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3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在日期间约5年8月,违反期间同为约5年8月,即全程处于非法在留。端绪是出头申告。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2年,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从记载无法判明。许可内容为「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与日本人合法结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并相互扶助、夫妻间有子女。婚姻约2年加1名未成年子女,接近此项要素的核心形态。
- 第2之2(1)(イ)(可能的积极要素):与未成年且未婚的日本人亲生子女相当期间同居并监护养育。若子女具有日本国籍,除(ウ)之外此项亦可重叠发挥作用。不过子女国籍在案例集中并无记载。
- 子女利益(积极):应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此点由令和6年3月修订明示。
- 第2之9(积极):本人自行出头申告。
- 第2之5、第2之6(消极):约5年8月的非法在留,以及非法入国这一态样。
分水岭在哪里
平成29年A类型为许可5件、不许可5件,而不许可的5件中有4件记载了对婚姻与同居实质的质疑。该年A类型的分水岭,可读为几乎就落在此处。
宜对照的是不许可第1案例:该案为非法残留、出头申告,在日约3年2月、违反约3年1月、婚姻约2年1月,违反态样轻于本件、婚姻期间还略长,却未获准,所载不许可情事仅为对婚姻与同居实质的质疑。本件背负非法入国这一较重态样仍获准,可认为是因共同生活实质得到了确认。
律师评注
第一,子女情事的举证。夫妻间子女具有日本国籍并在日本学校就学,是平成29年以后案例集中强力朝积极方向发挥作用的要素。此点不仅关联指引第2之2(1)(イ)(ウ),还连接到把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接受相当期间教育的子女及其监护养育者列为积极要素的第2之2(3),以及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的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就学实态可凭在籍证明等具体呈现。本件子女的年龄与就学状况从记载无法判明,以上仅为一般性举证方法。
第二,非法入国案件特有的注意点。一旦护照或身份事项牵涉虚伪,家庭关系一侧的积极要素便会被虚伪申告的消极要素削减。自违反调查阶段起如实陈述入国经过,会成为其后主张的基础。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的倾向只是起点,不是结论。每年刊载约20件,仅为实际许可件数的极小部分。找不到相同情事的许可例,并无放弃的必要。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在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有女性因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判断是否不需故意、过失这一长年实务见解提起诉讼。该案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在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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