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非法入国长达约19年仍获在留特别许可|夫妻间无子女、婚姻约1年7月、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非法滞留将近20年,夫妻间又无子女,仍有获准的先例。本件属平成29年分案例集(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30年3月公开)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2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在日期间约19年,违反期间同为约19年,即在日全程均属非法在留。暴露端绪是出头申告。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7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有无被退去强制经历,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最终获许可「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与日本人合法结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并相互扶助。「夫妻间有子女等」只是婚姻稳定成熟的例示,无子女并不当然使此项要素消失。
- 第2之9(积极):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事实。
- 第2之5(消极):约19年的非法在留期间,为本件最重的消极要素。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非法入国在评价上通常重于非法残留。
案例集未记载落入素行不良(第2之3)的情事。长期在留期间是否已与地区社会建立联系,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A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几乎构成一面镜子:该案同为非法入国、端绪同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19年5月、违反期间同为约19年5月,婚姻期间约1年,期间结构与本件几乎重合。
结论却相反。不许可第5案例记载有:遭送还之后以假名非法入国,并隐匿过往送还经历而向当局出头,另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由此对照可读出,倾斜天秤的并非滞留期间长短,而是入国的经过以及是否向当局如实陈述。
律师评注
第一,出头申告的实质内容。受到评价的并非「已经出头」这一事实本身,而是就身份事项与入国经过作出准确申告。非法入国案件中,护照与姓名的真实性容易成为争点,此处纵然只作局部掩饰,本应是积极要素的出头也可能转为虚伪申告这一消极要素。
第二,令和6年3月修订之后评价可能改变。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正是该次修订的内容,故约19年这一期间的分量,在当下的判断中可能重于本件当时。另一方面,此期间内建立的地区社会联系、纳税状况、遵守地区规则的情形,仍有朝积极方向被考量的余地。长期滞留案件宜以「期间会被指为消极要素」为前提,转而积累并呈现期间的实质内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案例作为行政自身认定「相当于许可」的先例固然重要,但并非该年许可案件的全部,刊载止于每年约20件的摘录。因此,公开案例中找不到与自身相同的情事组合,并不能证明可能性不存在。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亦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广泛报道的案件,在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方面亦累积了经验。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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