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于自营按摩店周旋卖春,因风营法・卖春防止法违反受罚金50万日元|助长非法就劳亦相叠加而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8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叠加两项,此案即为一例。本文取自平成30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8案例,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系助长非法就劳,端绪系当局摘发,在日约14年9月。违反期间一栏于原典中画有斜线。刑事处分为:以风营法违反及卖春防止法违反受罚金50万日元之略式命令。希望在留之理由为在本邦已有生活基础。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之事情为:于自己经营之按摩店令持在留资格「短期滞在」之外国人从事按摩工作;并周旋卖春。被退去强制经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エ):所列者含自行卖春或令他人卖春等显着扰乱社会秩序、显着侵害人权之行为。于自营店铺周旋卖春,正落于此项核心。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牵涉他国人非法就劳之行为。令持「短期滞在」在留之外国人工作,即属此项。
- 消极要素・第2之6:助长非法就劳之行为,入管法24条3号之4设有规定。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14年9月之生活基础。求留之理由仅此一项。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系摘发);家族关系(第2之2)与人道考量(第2之7)亦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叠加两项,天秤之倾向甚为明确。决定性者可读为已至令他人卖春之行为。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1案例,系作为人身买卖被害人受公家机关保护、在国际机构支援下希望早日回国者,获准特定活动(1月)。纵然卖春场所这一外形相似,受害之立场与设场周旋之立场,在指引之下受到正相反之评价。
律师评注
本案有刑事处分,提出2点。
第1点,罚金与退去强制事由之关系。本案刑事处分为罚金50万日元之略式命令。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罚金并不落入此号。然退去强制手续仍得推进,乃因助长非法就劳之行为已由24条3号之4定为独立之退去强制事由。以为只受罚金便不影响在留,此种理解或未把握24条各号之结构。是否接受略式命令,亦须顾及对入管手续之影响;若能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素行层面之部分消极要素或有不致产生之余地。
第2点,助长非法就劳中之认识。对所雇外国人之在留资格查核到何种程度,在刑事案件中乃争点;而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无须故意过失,此做法之当否现仍在争讼之中。惟本案另有其他沉重情事相叠。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案例之中,助长非法就劳之类型确以不许可并列。惟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正属此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此非对结果之保证,惟公开案例之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因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退去强制危机之女性一案,本所质疑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过失之既往实务,就责任主义之射程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之中。该案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是否接受略式命令,亦须顾及其对入管手续之影响而后决定。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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