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年事已高且本国无亲人依靠,在日约27年9月,出头申告获定住者(1年)|非法残留约27年8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6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回国之后生活能否成立,在本案受到正面评价。本文取自平成30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许可第6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系非法残留,端绪系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27年9月,违反期间约27年8月,二者略有不同。希望在留之理由为在本邦已有生活基础。特记事项载明:年事已高,且本国并无亲人依靠。并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家族关系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7:人道考量所列举者,乃难病等治疗之必要、因本国情势难以回国、无国籍而无从送还。年事已高且本国无亲人依靠并不落入列举本身,惟可读为已按回国后生活难以为继这一人道情事予以斟酌。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
- 积极要素・其他:约27年9月之本邦生活基础与地域社会关系。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27年8月。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故现行指引之下评价有转严之可能。惟其间所筑关系,另设有作为积极要素斟酌之保留。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纵然背负逾27年之非法在留这一沉重消极要素,仍获许可。决定性者可读为:年事已高且本国无亲人依靠,牵涉回国之后生活之前景;以及自行出头。同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1案例,在日约17年3月、违反约13年3月,较本案更短,却系持他人名义旅券非法入国并伪装日系人在留。可见关键并非长期在留本身,而在该段年月之内涵与发觉之端绪。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提出2点。
第1点,长期化之评价因修订而改变。令和6年3月修订将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故同类情事在当下之评价亦可能不同。惟以该段年月中所筑之地域社会关系作为积极要素呈现,此路仍在。
第2点,高龄者之举证。本国并无亲人依靠、在本邦有人愿担保身分、医疗与照护之必要、生计之前景,宜以公家记录及第三方陈述加以印证。仅陈述年龄,无从连结至评价。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所载仅20件左右,并非该年判断之全部。纵然找不到高龄者之许可例,亦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经营批发业之当事人遭遇骗货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查明对方身分,取得7,500万日元和解金。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回国之后生活无从成立这一情事,唯有伴随公家记录与第三方凭据,方能连结至评价。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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