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并出头申告,获定住者(1年)|非法残留约2年11月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子女具日本国籍时之前景,此案给出一个参照。本文取自平成30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许可第2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系非法残留,端绪系出头申告,在日约5年、违反约2年11月。希望在留之理由为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特记事项亦载明其正在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并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子女之年龄与就学状况,无从自案例集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所列者含相当期间同居并监护养育未成年且未婚之日本人亲生子女。本案可读为正落于此项核心。
- 积极要素: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3月修订明确列入,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2年11月。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 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之情事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家族关系之核心积极要素与出头申告兼备,消极要素仅止于非法残留及约2年11月之期间,天秤之倾向可谓明确。同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1案例,在日约17年3月,滞留虽久,却系持他人名义旅券非法入国并伪装日系人在留,与同国人配偶之婚姻仅约4月。家族关系之内涵,以及在留之外形是否真实,即为分界。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提出2点。
第1点,出头申告之时机。此举固为第2之9之积极要素,同时亦是退去强制手续之开始。宜先备妥可印证与亲生子女身分关系及监护养育实体之资料,而后出头。
第2点,监护养育之举证。除认知与出生相关文书之外,尚有住民票等显示同居状况之文件、家计之一体性、日常养育之分担、保育与医疗记录、周边人士之陈述。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宜于违反审查阶段之前备齐。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并非该年判断之全部。纵然找不到与自身相似情事之许可例,亦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之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一案,结婚与认知未完成而遭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之刑事审判实施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抚养具日本国籍之子女者,监护养育之实体在何阶段以何方式呈现,足以左右结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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