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含12岁与10岁子女之母子3人共同出头申告,全员获定住者(6月)|非法入国约13年4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C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然获准,在留期间亦有仅止于6月之情形。本文取自平成30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C类型(外国人家族)许可第2案例,结论为许可。本人即母亲之违反态样系非法入国,端绪系母子共同出头申告,在日期间与违反期间均约13年4月。子女2名,皆于本邦出生之后未取得在留资格,年龄12岁与10岁。许可内容为母子3人皆获定住者,在留期间6月。刑事处分与被退去强制经历均无记载。子女之就学状况无从自案例集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3):所指乃于本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受相当期间教育、于本国就学有困难、且融入地域社会之子女及其监护养育者。2名子女12岁与10岁,自本邦出生起在此度过10年以上。就学并无记载。
- 积极要素: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积极要素・第2之9:母子3人一同自行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13年4月。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自入境之时起即欠缺在留资格,其经过有别于非法残留。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 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之情事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之判断手法,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2名子女自本邦出生起累积逾10年之生活,以及母子3人一同出头申告。同年C类型之不许可第1案例,端绪亦系出头申告,惟子女2岁、违反期间约8月,且在留资格变更未获许可之后未于出国准备期间内出国。子女在本邦累积年月之长短,即为分界。至于在留期间何以仅止于6月,案例集并无说明。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提出2点。
第1点,出头申告之设计。此举固为第2之9之积极要素,同时亦是退去强制手续之开始。宜先厘清家族各人各求何种在留资格,备妥显示子女生活实体之资料,而后再行出头。
第2点,在留期间6月在实务上之含义。获准之后,更新之场面很快到来。就学之延续、住所之稳定、生计之状况,宜持续以资料留存,方能通往在留之安定。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找不到与自身情事相同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公开案例之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特殊诈骗案中被认定担任取款角色之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身处受胁迫之状况且并无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与子女同处非法滞在状态之家庭,子女在本邦度过之年月如何以记录呈现,足以左右结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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