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平成30年・母子共同出头申告,母获定住者(1年)、11岁子女获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母有1次被退去强制经历仍获在留特别许可(C类型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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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30年・母子共同出头申告,母获定住者(1年)、11岁子女获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母有1次被退去强制经历仍获在留特别许可(C类型许可第1案例)

平成30年・母子共同出头申告,母获定住者(1年)、11岁子女获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母有1次被退去强制经历仍获在留特别许可(C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未取得在留资格便在本邦长大的子女与其母亲,此案即为一例。本文取自平成30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C类型(外国人家族)许可第1案例,结论为许可。本人即母亲之违反态样系非法残留,端绪系母子共同出头申告,在日约13年10月、违反约13年7月。子女于本邦出生之后未取得在留资格,年龄11岁。许可内容为:母亲获定住者(1年),子女获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特记事项载明母亲有1次被退去强制经历。刑事处分并无记载,子女之就学状况亦无从自案例集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3):所指乃于本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受相当期间教育、于本国就学有困难、且融入地域社会之子女及其监护养育者。子女11岁,一生皆在本邦度过,惟就学并无记载,无从断言。
  • 积极要素・第2之2(1):子女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可见其与日本人之身分关系已成前提。惟经过并无记载。
  • 积极要素: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积极要素・第2之9:母子二人一同自行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13年7月。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以及母亲1次被退去强制经历。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11岁子女在本邦累积之生活实体,以及母子一同出头申告。纵有1次被退去强制经历这一消极要素,仍获许可,颇值注意。同属平成30年C类型之不许可第2案例,端绪系职员探知,本人另有窃盗之有罪判决。子女情事之厚薄能否盖过亲一方之消极要素,即为分界。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提出2点。

第1点,有被退去强制经历时之举证。经历本身无从改动,唯有具体显示此后年月累积之内容。居住之延续、生计状况、纳税与地域规则之遵守、支援者之存在,宜以记录形式留存。

第2点,子女方面宜备之资料:出生相关文书、未取得在留资格而生活至今之经过、就学与地域交往、身分关系之证明。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宜于违反审查阶段之前备齐。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载20件左右,并非该年判断之全部。纵然找不到相近情事之许可例,亦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遭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然背负被退去强制经历,子女在本邦度过之年月能否以记录呈现,仍足以左右结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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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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