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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30年・婚姻仅约10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配偶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非法残留约3年5月、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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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30年・婚姻仅约10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配偶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非法残留约3年5月、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3案例)

平成30年・婚姻仅约10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配偶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非法残留约3年5月、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结婚未满一年即获许可。本件为平成30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3案例。

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4年5月,其中违反期间约3年5月,来日之初约有一年属正规在留。婚姻期间仅约10月,但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无刑事处分,有无被退去强制经历,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许可内容为「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子女的年龄、国籍与就学状况,从记载亦无法判明。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核心):与日本人合法结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夫妻间有子女等,婚姻稳定且成熟。婚姻约10月之短,由未成年子女的存在从另一角度补足。
  • 第2之2(1)(イ)(积极):对未成年且未婚的日本人亲生子女,相当期间同居并监护养育。夫妻一方为日本人,夫妻间的子女通常依国籍法2条1号取得日本国籍;若如此,本人亦可能落入此项。惟案例集并无子女国籍的记载。
  • 第2之9(积极):自行出头申告。
  • 子女利益(积极):应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明示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第2之5、第2之6(消极):约3年5月的非法在留,以及非法残留这一该当事实。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A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端绪同为出头申告,在日约4年9月、违反约1年8月,违反期间反而更短,婚姻亦有约1年5月。然而该案无子女,婚姻与同居实质受到质疑,终未获准。

与本件的差别可归结于夫妻间有未成年子女。子女的存在最直接地显示婚姻并非徒具形式,能同时支撑第2之2(1)(ウ)与(イ)两项。

律师评注

第一,子女就学的意义。日本国籍的子女在日本的小学或中学就读时,此事实有两重作用。其一,可凭在学证明书、成绩通知表等客观资料,印证(イ)所称「相当期间同居监护养育」。其二,第2之2(3)把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机关接受相当期间教育者及其监护养育者列为独立的积极要素;学校生活意味着生活基础已在日本扎根,直接关联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的子女利益评价。

第二,出头的时机。若因顾虑子女的学校生活而延后,在此期间因查获或逮捕而暴露的可能性升高,第2之9这项积极要素随之丧失。依注4,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母子健康手册与在籍资料宜在违反审查阶段之前提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每年仅刊载约20件,案例集只是该年判断的极小部分。公开案例中未载与自身相同的情事组合,并不表示没有可能。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持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承办。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本所就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的情状、犯意不存在等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自最初的会见直至公判结审,全程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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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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