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1年1月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2年4月、无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先有约一年的正规在留,其后超过在留期限。本件即属这一经过,为平成30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2案例。
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3年4月,违反期间约2年4月,可知来日之初约有一年持有在留资格。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1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有无被退去强制经历,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许可内容为「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仍可用现行评价要素解读。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核心):与日本人合法结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婚姻稳定且成熟。约1年1月并不算长,但此项获得认定。
- 第2之9(积极):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事实。
- 第2之5(消极):约2年4月的非法在留。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在此之前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此长度在同年A类型中属较短。
- 第2之6(消极):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该当事实。
无刑罚法令违反,亦无构成第2之3素行不良的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婚姻期间长短并非决定因素,与同年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对比即明。该案婚姻约2年2月,比本件长逾一年,端绪同为出头申告,却因婚姻与同居实质受质疑而未获准。
本件获准,凭借的不是婚姻期间的数字,而是夫妻现实共同生活这一事实得到确认。第2之2(1)(ウ)明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受审查者并非户籍上的期间,而是生活的内容。
律师评注
第一,婚姻仅一年前后时的举证。同居实质单凭住民票往往不足。除同一户籍的记载之外,宜累积租赁契约书的名义、水电与通信费的支付、存款账户的收支、双方亲属的往来、保险与就诊状况等资料,使生活的一体性成为可见之物。以上属一般性整理,具体提交何种资料须逐案斟酌。
第二,提交的时机。手续自违反调查开始,经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在留特别许可属最后阶段的判断,而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若对认定与判定不保留不服即行接受,争点便被事实上封闭。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未网罗该年的判断。纵然找不到与自身接近的许可例,亦无须仅凭此点认定结论。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持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女性因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现仍在诉讼中正面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的界限。该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本所亦承办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处理中国籍当事人重大案件的经验亦多。
在多数罪名之下,即使获得缓刑,结果仍是退去强制,因此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结审,均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全部工程;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其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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