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元年・持「経営・管理」在留期间因窃盗未遂被判惩役1年2月・缓刑3年,在日约10年6月而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6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经营事业并长期在留者,因财产犯之有罪判决而失去在留,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元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6案例即为本案。违反态样为违反刑罚法令,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10年6月;违反期间一栏于原典之中划有斜线,记载本身即被省略。刑事处分为因窃盗未遂被判惩役1年2月、缓刑3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在留希望理由为本邦有生活基础。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持在留资格「経営・管理」在留期间受该判决。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6:违反刑罚法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惟究竟符合哪一号,须逐案查对条文确认。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者排除在外,故本案判决本身并不符合该号。
- 消极要素:因财产犯而有罪,纵观案例集全体,属朝不许可方向发挥作用之情事。
- 积极要素・第2之9后段:具备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该当性固属积极要素,惟在持経営・管理在留期间受有罪判决这一经过之中,可读为被素行方面之消极要素压过。
- 端绪为警察逮捕,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第2之2之家族关系、第2之7之人道考量所对应之情事,均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纵然取得缓刑,亦不符合4号リ,在留仍未获准。此处呈现之构造是: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之问题,与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对素行之评价,分处不同层面。同属令和元年D类型之许可第3案例,同样获准経営・管理(1年),惟其消极要素仅为违反期间约5月之非法残留,且无刑事处分。事业实体这一积极要素,一旦加上素行方面之消极要素,即易被抵消。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取得不起诉。窃盗未遂依被害程度,有藉和解取得不起诉之余地。纵然取得缓刑判决,有罪这一事实仍留于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倘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可能不至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对经营事业者而言,此一差别不仅左右在留,亦左右事业本身之存续。
第2点,和解交涉之时点。起诉之后之和解虽可作量刑资料,惟防止退去强制事由产生之效果有限。能否自逮捕之后即着手与被害人交涉,即为分岔点。包含可否经侦查机关联络、何时选任代理人在内,初动之设计左右结果。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所载每年仅20件左右。财产犯类型之中不许可尤为显眼,惟被害之程度与回复之状况逐案差异甚大。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东京都丰岛区之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
有当事人作为特殊诈骗之收货人被多次再度逮捕,本所以彻底之讯问应对及对不当讯问之抗议,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有从事批发业之当事人遭遇骗取货物之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取得7,500万日元和解金。
纵然取得缓刑判决,多数罪名之下结果仍是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置于最优先。自会见之初动至审判终结,全程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站在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亦可与合作之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财产犯之中,着手回复被害之时点亦影响在留之成否。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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