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元年・作为日系第3代生于本邦,在日约22年9月获定住者(1年)|非法残留约7月、经出头申告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生于日本并在日本长大者失去在留资格之后前景如何,本案例给出线索。令和元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4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22年9月、违反约7月。并无刑事处分。在留希望理由为本邦有生活基础。案例集特记:作为日系第3代生于本邦。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
- 积极要素:生于本邦,在日约22年9月,生活基础位于本邦。此点属作为与地区社会关系之建立而予考量之情事。
- 第2之4:作为入国经过而特别予以考量者,系印度支那难民、第三国定住难民、中国残留日本人相关情事。日系第3代并不落入该列举。惟既获定住者(1年),可窥知身分关系在在留资格框架之中受到评价。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7月,属短期。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 第2之2之家族关系与第2之3之素行,均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本案具决定意义者,可读为自生于本邦以来22年余之生活基础均在本邦,违反期间仅约7月,且系自行出头。同属令和元年之C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在日约20年3月,惟该全部期间均为非法入国之后之违反期间,且属伪装身分之在留。长期居于日本这一事实,唯在该期间系以正规在留累积而成之时,方能作为积极要素发挥作用。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生于本邦者之资料如何搜集。自出生至今之居住连续性、就学经历、就劳与纳税状况、家人之在留状况为核心资料。与本国联系稀薄一点,亦可支撑生活基础位于本邦之主张。
第2点,程序之阶段。在留特别许可虽属异议申出阶段之判断,惟违反调查与违反审查阶段所陈述之内容,构成其后判断之基础。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出头之前先行确定方针,实属可取(内容因案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入管厅公开之案例每年仅20件左右,仅占实际许可件数极小部分。因此找不到与自身经历相近之许可例,并不等于否定可能性。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不获受理之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亦具备国际刑事案件、陪审(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及经全球报道案件之办理实绩,中国籍人士之重大案件多有承办。
纵然取得缓刑判决,多数罪名之下结果仍是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置于最优先。自会见之初动至审判终结,全程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站在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亦可与合作之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生于日本并在日本长大者,呈现生活连续性之资料即为主张之核心。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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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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