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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在日约18年6月全期间皆属非法残留而不许可|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婚姻约2年、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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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在日约18年6月全期间皆属非法残留而不许可|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婚姻约2年、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令和元年・在日约18年6月全期间皆属非法残留而不许可|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婚姻约2年、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已行出头申告,亦无刑事处分。然而逾18年的非法在留与过往的退去强制经历相互叠加,结果不许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元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4案例即是。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原因是出头申告。在日约18年6月,违反期间亦约18年6月。婚姻期间约2年,无子女。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惟具体在留资格原典并无记载。无刑事处分。不许可情事仅一项: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第2之2(2)(无从确认):并无配偶具体在留资格的记载,无从确认能否立于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间家庭关系这一立足点。婚姻期间约2年,亦无子女。
  • 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消极):涉及素行与退去强制理由两方面。
  • 第2之5(消极):约18年6月的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本件当时则被视为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惟本件之中,看不出期间转向积极一侧。
  • 第2之6(消极):成为退去强制理由之事实。惟违反态样仅非法残留,并无素行不良(第2之3)的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B类型许可第4案例并列,本案例的意义便清楚。该案在日约30年全部为违反期间、婚姻约2年、无子女、暴露原因为出头申告,配置与本件几乎相同,却因配偶在留资格明记为「永住者」、且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而获准。

违反期间反而是获准的第4案例更长。结论仍相反,可见倾斜天秤者并非期间,而是能否确认别表第二这一立足点,以及过往是否曾遭退去强制。

律师评注

其一,此类型最先应做者,是确认配偶的在留资格并作成资料。若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便可直接立于第2之2(2)的积极要素之上;若属别表第一,则无此立足点。

其二,有被退去强制经历的案件,须具体呈现与前次的差异。前次违反的内容与致遭退去的经过、其后的生活、现今家庭关系的实质,皆依时序整理,自违反审查阶段起即行提出。

其三,长期非法在留的评价已因修订而改变,此点亦须留意。现今第2之5的消极要素会明示地发挥作用,故须就同一期间,一并呈现与地域社会的关系、纳税状况等可获积极评价的情事。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刊载约20件,只是实际许可件数的极小部分。有被退去强制经历的案件找不到许可例,亦仅止于摘录内部的倾向。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起特殊诈骗收货人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被再度逮捕。本所彻底应对侦讯,对不当讯问反复提出抗议,最终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数字相近的案件,结论仍可能相反。何者可作立足点、何者朝消极作用,宜及早整理。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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