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元年・出头申告且无刑事处分,仍因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而不许可|非法入国约5年1月、婚姻约2年6月、无子女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自行出头,亦无刑事处分,然而过往曾遭一次退去强制的经过分出了结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元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2案例即是。
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暴露原因是出头申告。在日约5年1月,违反期间亦约5年1月。婚姻期间约2年6月,无子女。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惟具体在留资格原典并无记载。无刑事处分。不许可情事仅一项: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此项积极要素本件亦具备。
- 第2之2(2)(无从确认):此项特别考量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间的家庭关系,然本件并无配偶具体在留资格的记载,无从确认能否立于此处。亦无子女。
- 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消极):一度遭退去强制之后再次入国并在留的经过,涉及素行与退去强制理由两方面。
- 第2之5(消极):约5年1月的非法在留期间。
- 第2之6(消极):非法入国这一违反态样的反社会性。
分水岭在哪里
积极要素为出头申告与约2年6月的婚姻;消极要素为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非法入国、约5年1月的非法在留。指引第3载明,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如此配置之下天秤未能倾动。
请与同年B类型许可第2案例对照。该案婚姻约1年6月,短于本件,亦无子女,却因配偶在留资格明记为「定住者」、且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而获准。被退去强制经历之有无,以及能否确认别表第二这一立足点,即是分野。
律师评注
其一,有被退去强制经历的案件,如何为前次经过定位,即是主张的重心。前次违反的内容、致遭退去的经过、其后的情事、现今家庭生活的实质,皆宜依时序整理,具体呈现现今已与前次不同。
其二,须及早确认配偶在留资格的种别并作为资料提出。若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便可直接立于第2之2(2)的积极要素之上;若属别表第一,则无此立足点。
其三,无刑事处分的案件,出头申告的准备本身即是辩护活动的重心。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资料宜在口头审理之前的阶段提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刊载约20件。有被退去强制经历的案件找不到许可例,亦仅是摘录内部的倾向。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过往曾遭退去强制的案件,能否具体呈现与前次的差异,即是分水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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