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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非法入国约30年仍获在留特别许可|配偶为永住者、婚姻约2年、无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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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非法入国约30年仍获在留特别许可|配偶为永住者、婚姻约2年、无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4案例)

令和元年・非法入国约30年仍获在留特别许可|配偶为永住者、婚姻约2年、无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无在留资格的状态持续30年,婚姻仅约2年,亦无子女,结果仍获许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元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4案例即是。

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暴露原因是出头申告。在日约30年,违反期间亦约30年。婚姻期间约2年,无子女。依特记事项,配偶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无刑事处分,有无被退去强制经历从记载无法判明。许可内容为「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与永住者之间的家庭关系,且准于第2之2(1)。「永住者」属别表第二,故本件直接立于此积极要素之上。B类型之下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的案例,并不直接该当此项。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其他情事(积极):约30年在日期间所形成的与地域社会的关系。指引设有保留:非法在留期间内若与地域社会建立关系,则另作积极要素予以考量。
  • 第2之5(消极):约30年的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本件当时则被视为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若依现行框架判断同一案件,评价改变的余地并不小。
  • 第2之6(消极):非法入国这一违反态样的反社会性。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B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并列,轮廓便清晰。该案在日约18年6月全部为违反期间、婚姻约2年、无子女、暴露原因为出头申告,与本件颇为相似,却因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而不许可。

本件违反期间约30年,长于不许可的第4案例的约18年6月,结论却相反。倾斜天秤者并非期间长短,而是配偶为永住者这一立足点,以及过往并无遭受退去强制的经过。

律师评注

其一,须把握长期非法在留的评价已因修订而改变。本件这般案件在现今之下,第2之5的消极要素会明示地发挥作用。惟指引亦保留将同一期间内所建立关系作积极考量的余地,故纳税与社会保险记录、地域活动、支援者的陈述等,可将期间转向积极一侧的材料,须层层累积。

其二,被退去强制经历之有无在此类型中的分量。若有此经历,须将前次经过与其后生活的差异依时序整理,自违反审查阶段起即予呈现。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事后提出往往为时已晚。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刊载约20件。找不到与自身相同经过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可能。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一起特殊诈骗收货人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被再度逮捕。本所彻底应对侦讯,对不当讯问反复提出抗议,最终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如何为漫长岁月定位,已因指引修订而改变,须以现行框架为前提重新构筑。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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