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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配偶与子女皆为特别永住者而获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7月、非法残留约3年7月、出头申告取得永住者配偶者等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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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配偶与子女皆为特别永住者而获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7月、非法残留约3年7月、出头申告取得永住者配偶者等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1案例)

令和元年・配偶与子女皆为特别永住者而获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7月、非法残留约3年7月、出头申告取得永住者配偶者等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配偶并非日本人,而是特别永住者,评价会如何?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元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1案例可供参考。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原因是出头申告。在日约3年8月,其中违反期间约3年7月。婚姻期间仅约7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依特记事项,配偶为特别永住者,子女亦为特别永住者。无刑事处分。许可内容为「永住者配偶者等」,而在留期间的记载在原典中写作「在留资格:1年」。原典的表述,从与其他案例的对比来看应解为在留期间1年之意,此处仍照原典文字记录。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积极):此项与日本人并列举出特别永住者。与特别永住者合法结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以及相当期间同居监护养育未成年未婚的特别永住者亲生子女,均属此处。本件配偶与子女皆为特别永住者,故直接立于此要素之上。
  • 第2之2(2)(积极):特别永住者亦列于此项之中。B类型之下,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等)的案例,在构造上并不直接该当此积极要素,故本件处于最有利的位置。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子女利益(积极):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系令和6年3月修订所明示。
  • 第2之5(消极):约3年7月的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亦始于令和6年修订。

分水岭在哪里

婚姻期间仅约7月。仍获许可,可解读为配偶与子女皆为特别永住者这一家庭关系的质地,弥补了期间之短。

同年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在日约7年11月、有1名未成年子女,然婚姻期间仅约3月,因职员探知而暴露,且被认定伪称自己是他人的携带子女而在留,结果不许可。家庭关系的立足点与进入手续的方式,即是分野。

律师评注

其一,先行确认配偶在留资格的种别,是起点。若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便可直接立于第2之2的积极要素之上;若属别表第一,则无此立足点,须改以人道上的考量与子女利益等其他支柱构筑主张。

其二,婚姻期间短的案件,须以何物替代期间,即成问题。同居的实质、家计的一体性、现实参与养育子女的情形、与双方亲属的关系,皆须时期不留断口地层层累积。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资料宜在早期阶段提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刊载约20件。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案件许可例稀少,亦仅是摘录内部之事。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配偶与子女在留资格的种别,会从根本上改变主张的构筑方式。先确认这一点,才是出发点。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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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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