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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在日约29年4月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3年2月、婚姻约1年7月、无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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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在日约29年4月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3年2月、婚姻约1年7月、无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3案例)

令和元年・在日约29年4月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3年2月、婚姻约1年7月、无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日本长期生活的人失去在留资格,其后才与日本人配偶结婚。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元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3案例走的正是这条经过。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原因是出头申告。在日长达约29年4月,其中违反期间约3年2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7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有无被退去强制经历,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结果获许可「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修订之前,故依现行评价要素套用时须留意以下各点。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与日本人合法结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约1年7月的婚姻期间不算长,夫妻间亦无子女,但在别无消极情事的情形下,此要素仍发挥作用。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其他情事(积极):约29年4月在日期间所形成的与地域社会的关系。指引设有保留:非法在留期间内若与日本人及地域社会建立关系,则另作积极要素予以考量。
  • 第2之5(消极):约3年2月的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本件当时则被视为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在现行框架之下,同一情事的评价存在改变的余地。

分水岭在哪里

在日约29年4月之中,失去在留资格者仅约3年2月,即大部分期间皆属正规在留。这一经过弥补了婚姻期间之短与无子女之缺。

与同年A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相比,差异极为明显。该案在日约20年5月,婚姻期间约16年5月,远长于本件,违反期间亦仅约7月,却因窃盗的有罪判决、同种前科4件与被退去强制经历3回而不许可。可见在日生活之长发挥积极作用,仅限于素行方面消极要素未曾累积的情形。

律师评注

其一,失去在留资格的经过本身,有时应当成为主张的对象。长期正规在留者丧失资格的经过多种多样,或因忘却提出更新申请,或因职场情况致资格该当性消灭。自违反调查阶段即备妥印证该经过的资料,对第2之5的评价有直接影响。

其二,与地域社会关系的举证。纳税与社会保险记录、参与地域活动的情形、提供支援的第三者陈述,均对应指引所列的积极要素。惟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上述资料须在违反审查至口头审理的阶段之内提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只是实际许可件数的极小部分。因此,公开案例中找不到与自身相同经过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可能。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受到世界范围报道的案件,本所均有承办实绩,其中包含众多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在日生活漫长者的案件,能否把这段岁月组织成积极要素的资料,正是关键所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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