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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2年6月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1年7月、1名未成年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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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2年6月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1年7月、1名未成年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1案例)

令和元年・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2年6月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1年7月、1名未成年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失去在留资格却仍与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人,最应先看这一类型。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元年分案例集之中,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1案例即属此列。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原因是出头申告。在日约4年7月,其中违反期间约1年7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2年6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无刑事处分。结果获许可「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有无被退去强制经历,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修订之前。以下依现行评价要素加以整理。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与日本人合法结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夫妻间有子女,婚姻稳定且成熟。约2年6月的婚姻伴有1名未成年子女,正处此要素的核心。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
  • 子女利益(积极):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此要素获明示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系参考参议院附带决议第14项。
  • 第2之5(消极):约1年7月的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亦始于令和6年修订,此前被视为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

案例集未记载构成素行不良(第2之3)的情事,亦无刑事处分。

分水岭在哪里

违反期间约1年7月,在此类型中属较短者。约2年6月的婚姻与1名未成年子女所呈现的家庭关系实质,明显超过该消极要素。

可作对照的是同年A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该案婚姻期间约7年8月、在日约30年6月,远长于本件,却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的有罪判决,加上同种前科2件与被退去强制经历2回而不许可。可见婚姻期间与在日期间的长度本身,并无抵消素行方面消极要素的力量。

律师评注

其一,出头申告这一入口。自行出头既可具备第2之9的积极要素,亦能在人身未受拘束的状态下整备资料。若因查获或逮捕而暴露,则同时丧失这两项。

其二,举证的时点。退去强制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的顺序推进,在留特别许可属最后阶段的判断。然而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住民票、租赁契约书、显示家计一体性的资料、母子健康手册与托育记录等,宜在违反审查阶段之前提出。所需资料因案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只是实际许可件数的极小部分。找不到与自身相同情事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家庭生活确有其实的案件,宜及早将实质情形留存为记录,此举足以左右结果。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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