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助长非法就劳与多项罪名被判懲役1年2月・缓刑3年、罚金60万日元而不许可|「愿贡献于日本社会」之理由未成积极要素(D类型不许可第8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以雇用一方之立场失去在留,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2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8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为助长非法就劳及刑罚法令违反,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11年10月。违反期间一栏于原典之中划有斜线。刑事处分为:因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同供用、道路运送法违反、入管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2月、缓刑3年,罚金60万日元(「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在留希望理由为:愿贡献于日本社会。案例集载明: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涉及他国人非法就劳之行为,属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正落于此项核心。
- 消极要素・第2之6:助长非法就劳行为,入管法24条3号の4设有规定。刑罚虽为懲役1年2月,惟系全部缓刑,故不对应24条4号リ。其余罪名对应何款,须查对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其他: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同供用与道路运送法违反等罪名并列。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警察逮捕)。
- 积极要素・与第2之3之关系:该项所定积极要素「对本邦之贡献」,指于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承担不可或缺之角色;表明今后愿贡献之意愿并不对应此项。
分水岭在哪里
本案例消极要素数项叠加,而作为积极要素所述者仅为将来之意愿。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3案例,虽有在日约22年、违反约16年之长期非法在留,却因罹患于本国难治之疾病并自行出头,而获准特定活动(1年)。在日约11年10月这一年月,无从替代条项所载之积极要素。能否立起积极要素,可读为分开结论之处。
律师评注
本案例有刑事处分。谨述2点。
第1点,故意与过失要件论。助长非法就劳属就劳者在留资格查核程度成为问题之类型,于刑事案件之中故意与过失本应成为正面争点。另一方面,入管实务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用。其当否属责任主义射程之问题,本所现正续行追问此一论点之诉讼。
第2点,不起诉处分之意义。刑罚系全部缓刑,故不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惟有罪之事实佐证第2之3(イ)之评价。若在刑事阶段就助长非法就劳部分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余地不致产生此一评价。虽无从断言,惟罪名数项并列之案件,优先争执何部分之判断即为要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助长非法就劳于公开案例之中属不许可并列之类型。惟案例集每年所载仅20件左右,并未呈现实际判断之全部。本所现实于此一类型之案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此并不保证结果,惟公开案例之倾向只是起点,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女性因助长非法就劳罪而面临退去强制危机,本所质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现正续行争执责任主义与过失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该案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就因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之当事人,本所以彻底之证据分析及被告人询问、反对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罪名数项并列之案件,优先争执何一部分将左右在留之前景。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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