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使多名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而遭摘发,纵无刑事处分仍不许可|违反期间仅约3月,续营公司之愿望未获认可(D类型不许可第6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无刑事处分,退去强制手续仍会推进,本案例即显示此一结构。令和2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6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为助长非法就劳及非法残留,端绪为当局摘发,在日约1年5月、违反约3月。刑事处分一栏为「无」,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在留希望理由为:愿续营公司。案例集特记事项载明:就事业活动,使多名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涉及他国人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之行为,属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就事业活动使多名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正落于此项核心。
- 消极要素・第2之6:助长非法就劳行为,入管法24条3号の4设有规定。本案例刑事处分一栏虽为「无」,惟退去强制事由之该当性,与有无刑事处分分别判断。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3月之非法在留。期间甚短,分量有限。非法残留究对应何款,须查对条文确认。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摘发)。
- 积极要素之对照:第2之3所定积极要素「对本邦之贡献」,指于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承担不可或缺之角色。愿续营自身事业,与此并不相同。家族关系(第2之2)与人道考量(第2之7)亦无对应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本案例之违反期间仅约3月,亦无刑事处分。纵然如此仍不获许可,可读为第2之3(イ)属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且以雇用一方之立场造成他国人非法就劳一点受到重视。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5案例,违反期间约5月,数字上与本案接近;然该案之经过乃遗忘更新申请,且系自行出头。分水岭并非期间长短,而在该段期间做了什么。
律师评注
本案例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谨述2点。
第1点,故意与过失之定位。明明并无刑事处分而退去强制手续仍推进,系因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长年沿用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用。就劳者之在留资格查核到何种程度,于刑事案件之中本应成为正面争点。此一运用之当否,属责任主义射程之宪法论与行政法论问题,本所现正续行正面追问此一论点之诉讼。对经营者而言,留存在留卡之查核记录与雇用时之手续,即为日后主张之基础。
第2点,摘发这一端绪。因摘发而暴露之时,第2之9之积极要素便无从取得。自违反调查阶段起,即应将查核之经过与纠正之措施作为记录提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案例之中,助长非法就劳之类型不许可并列。惟案例集每年所载仅20件左右之摘录。本所现实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虽属此一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此并不保证结果,惟公开案例之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女性因助长非法就劳罪而面临退去强制危机,本所质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现正续行争执责任主义与过失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该案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处于雇用一方之人,留存查核经过之记录即为一切起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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