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因罹患于本国难以治疗之疾病而获准特定活动(1年)|在日约22年・违反约16年仍以出头申告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治疗之必要性压过长期非法在留,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2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3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22年、违反约16年。刑事处分一栏为「无」,被退去强制经历并无记载。在留希望理由为:愿在本邦接受疾病治疗。案例集特记事项载明:罹患于本国难以治疗之疾病。病名与治疗内容并无记载,案例集之记载无从判明。许可内容为特定活动(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7(1):因难治之病等而需在本邦接受治疗。本案例正属此项核心。于本国治疗有困难这一点,佐证在本邦续行治疗之必要性。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
- 积极要素・其他:约22年之在留,及其间所建立之生活基础与地域社会关系。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16年之非法在留。长期化被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故今日之评价或与当时有别。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对应何款,须查对条文确认。第2之3之素行不良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约16年之非法在留,本身即属沉重之消极要素。压过此项者,可读为于本国治疗有困难这一点。第2之7(1)在人道考量之中要素较为具体,一旦取得医学佐证,便属较易置于天秤之类。同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4案例,在日约22年1月同属长期,然端绪为职员探知,且有被退去强制经历,求留之理由仅止于生活基础。分水岭并非长期在留本身,而在其上是否叠加人道上之必要性。
律师评注
本案例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谨述2点。
第1点,医学举证之布局。除诊断书之外,尚须深入至治疗之内容与续行之必要性,以及于本国接受同等治疗为何有困难。末一点单凭主治医师意见并不足够,关于本国医疗体制之客观资料方为支撑。
第2点,行动之先后。注4规定令书发布之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究竟待诊断与治疗方针确定之后出头,抑或先行出头,须兼看人身处置与治疗之延续而定。仮放免之前景亦宜事前一并斟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并未涵盖该年许可之全部,每年所载仅20件左右。以治疗为理由之案件,病名与治疗内容均不公开,故无从以公开案例之数量衡量自身前景。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之后失去在留资格。当局一度不予受理之结婚与认知,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处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以治疗必要性为理由之情形,能否进而呈现本国治疗确有困难,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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