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及道路交通法违反罚金前科2件,因职员探知而不许可|纵有4岁子女仍未获准(C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曾获在留特别许可,其后再度陷入非法残留,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2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C类型(外国人家族之情形)不许可第2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不许可。本人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职员探知,在日约15年、违反约3年3月。案例集所举家族构成为子女1名,属非法残留,在日约4年9月、违反约7月,年龄4岁(判定时之年龄)。本人另有道路交通法违反之罚金前科2件,且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刑事处分与在留希望理由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6:本人与子女之非法残留。究对应何款,须查对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3年3月之非法在留。
- 消极要素・其他:道路交通法违反之罚金前科2件。虽非第2之3所举素行不良之类型本身,仍影响素行之评价。
- 消极要素・其他:在留特别许可经历。既获一次机会而再度陷入违反状态,此一经过可读为令判断趋严。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职员探知)。
- 积极要素・第2之2(3):子女年龄载为4岁,就学状况并无记载。在本邦初等中等教育机关受相当期间教育之情事,案例集并未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之中,前科与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二事叠加,另一方面就子女在本邦积累之情事并无记载,天秤可读为始终倾向消极一端。同年C类型之许可第2案例,违反期间约18年2月,远长于本案,然有3名生于本邦之子女,且全家自行出头而获许可。过往曾获许可,于其后之判断未必构成有利情事。
律师评注
谨述2点。
第1点,就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之说明。曾获许可之人再度进入手续,何以未能维持在留资格,须能以经过说明。若属遗忘更新,则说明其原因;若属家庭或就劳状况之变动,则说明其内容,并以资料佐证。
第2点,易被视为轻微之前科。纵为道路交通法违反之罚金,一旦反复,仍影响素行之评价。若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日后入管手续中素行之评价即有改变余地。虽无从断言,惟正因案件以罚金收场,才更有必要顾及其向入管手续之波及。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所载仅20件左右,并非该年判断之全部。纵有过往获许可之经历,其后之申请亦非当然关闭。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被指为特殊诈骗之收款人并数度再遭逮捕,本所以彻底之侦讯应对及对不当侦讯之抗议,取得全部案件之不起诉处分。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而失去在留资格,本所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以构筑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过往曾获许可之人,如何说明其后之经过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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