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夫妻间无子女、婚姻约1年仍获在留特别许可|配偶持「永住者」、非法残留约2年2月、出头申告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没有子女、婚姻期间亦仅约一年,仍有获准的例子。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3年7月公开的令和2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4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原因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2年2月,违反期间亦为约2年2月,即不存在持有在留资格的期间。婚姻期间约1年,夫妻间无子女。配偶持「永住者」。无刑事处分;有无被退去强制经历,案例集记载无从判明。结论为许可,获得「永住者的配偶者等(1年)」。
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该项列为「特别予以考量的积极要素」者,是与持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之人的家庭关系,且须准于第2之2(1)。配偶的「永住者」即为立足点。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第2之5(消极):约2年2月的非法在留。此项被明确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
因夫妻间无子女,子女利益的积极要素不发生作用。案例集亦未记载构成素行不良(第2之3)或反社会性(第2之6)的情事。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B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可作对照。该案配偶亦持「定住者」这一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惟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而受附缓刑的有罪判决,婚姻期间仅约1月,终告不许可。
本案除非法在留之外并未出现其他消极要素。纵缺子女这一直观印证,仍属容易评价为积极情事明显超过消极情事的构成。可见立足点相同,结论仍会因其上叠加的消极情事有无而分歧。
律师评注
其一,无子女时的举证。指引所要求者非结婚登记,而是共同生活的实体。除住民票、租赁契约之外,家计一体性、生活连续性的记录,以及双方关系人的陈述,均须依时间顺序累积,不留空档。具体需备何种材料因案而异。
其二,违反审查中的询问。夫妻分别受问,生活细节与家计分担会相互比对,此处的出入会招致对婚姻实质的疑义。若对认定、判定不保留不服而径行接受,争点实际上即被封住,故须自违反调查阶段起即正确整理事实以应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刊载的是每年约20件的摘录,并非许可的全貌。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胁迫、欠缺犯意,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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