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亲子同时接受退去强制手续并双双获在留特别许可|配偶持「永住者」、违反约1年2月、出头申告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子女亦同时成为退去强制手续对象的案件。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3年7月公开的令和2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3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原因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5年11月,惟违反期间仅约1年2月,在日期间的大部分属正规在留。婚姻期间约1年3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持「永住者」。子女因违反入管法(非法残留)与本人同时接受退去强制手续,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无刑事处分,结论为许可,获得「永住者的配偶者等(1年)」。
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该项列为「特别予以考量的积极要素」者,是与持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之人的家庭关系。配偶的「永住者」正属其中。
- 子女利益(积极):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本案亲子同时受手续,此项意义尤大。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第2之5(消极):约1年2月的非法在留。相较在日期间为短,消极程度有限。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B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对照即明。该案在日约22年3月、婚姻约6年、亦有未成年子女,惟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这一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且有协助制作虚伪文书以使其他外国人取得在留期间更新的情事,因而不许可。
本案则兼备别表第二配偶的立足点、短的违反期间、出头申告,以及不存在刑事处分。此种构成,较易造就积极情事明显超过消极情事的状态。
律师评注
其一,以家庭为单位思考。子女亦处违反状态时,须将全家的事实关系整理为一条脉络,避免亲子主张互相矛盾。如本案亲子同时受手续者,同一份资料对双方均有意义的场面甚多。
其二,违反期间短的案件如何组织。因遗忘在留期间更新申请等原因而违反期间较短者,正规在留期间中生活的安定本身即是积极要素。纳税与社会保险的记录、就劳与居住持续的资料,宜在违反审查阶段即行提出。具体需备何种材料因案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每年约20件的刊载量,只是实际许可的一部分。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在国际性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上均有承办实绩,亦多次处理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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