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虽因警察逮捕暴露仍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取得不起诉处分、配偶与子女持「定住者」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因警察逮捕而暴露的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之后仍获在留特别许可。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3年7月公开的令和2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2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原因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2年3月,违反期间亦为约2年3月。婚姻期间约1年5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与子女均持「定住者」。本人因违反入管法(非法残留)受不起诉处分,结论为许可,获得「定住者(1年)」。
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该项列为「特别予以考量的积极要素」者,是与持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之人的家庭关系。配偶与子女的「定住者」正属其中。
- 子女利益(积极):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此项获明示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第2之6(消极程度):退去强制理由事实止于非法残留,且受不起诉处分,反社会性难以受到重评。
- 第2之9: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不具备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 第2之5(消极):约2年3月的非法在留。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可作对照。该案同为警察逮捕,配偶亦持「定住者」,惟婚姻期间约6月、无子女,且因违反入管法受惩役1年、缓刑3年判决(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两案的差别,在于刑事处分止于不起诉抑或走到有罪判决,以及夫妻间有无子女。可见纵有别表第二配偶这同一立足点,其上叠加何物仍会使结论分歧。
律师评注
其一,不起诉处分的意义。本案显示,以取得不起诉为最优先目标的方针能够连结于结果。惟非法残留并非以有罪判决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故取得不起诉并不等于退去强制手续消失。真正发挥作用者,是第2之6的反社会性评价与素行评价。理解此一区别甚为重要。
其二,逮捕直后的应对。勾留决定前的72小时是最初关键。于此时期同步着手收集证明配偶与子女在留资格的资料、显示同居与家计一体性的资料,对刑事处分与入管手续两方面均有助益。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为每年约20件的摘录,刊载的倾向只是起点,不是结论。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起特殊诈骗收货人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被再度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持续提出抗议,最终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一位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胁迫、欠缺犯意,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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