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配偶持「永住者」而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2年3月、1名未成年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配偶并非日本人而是外国人时,其所持在留资格的种类会影响结论。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3年7月公开的令和2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1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原因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2年3月,违反期间亦为约2年3月,即不存在持有在留资格的期间。婚姻期间约1年2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持「永住者」,子女持「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无刑事处分,结论为许可,获得「永住者的配偶者等(1年)」。
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此为本案要点。该项列为「特别予以考量的积极要素」者,是与持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之人的家庭关系。配偶的「永住者」正属其中,故本案握有积极要素的立足点。
- 子女利益(积极):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子女本人亦属正规在留。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第2之5(消极):约2年3月的非法在留。此项被明确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B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对照,这一立足点的意义即显现。该案婚姻约5年、亦有1名未成年子女,单看家庭关系的期间反而长于本案,惟配偶持「留学」、子女持「家族滞在」,二者皆属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结构上不直接该当第2之2(2)。
本案则是配偶与子女均持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又叠加出头申告与无刑事处分。此种组合,容易评价为积极情事明显超过消极情事。
律师评注
其一,确认配偶的在留资格。B类型的出发点,是先辨明配偶的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一或别表第二。属别表第二则握有第2之2(2)的立足点,属别表第一则不直接该当此项积极要素。其后才转入累积共同生活实体资料的工作。
其二,争取的阶段。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证明配偶在留资格的资料、显示同居的住民票与租赁契约、子女在籍与养育的资料,宜自违反审查阶段即行提出。具体需备何种材料因案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刊载的只是每年约20件的摘录,并非实际许可的全貌。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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