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因卖春从事被警察逮捕仍获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23年5月、刑事处分止于罚金5万日元略式命令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且违反态样属消极要素较重者,仍获准的案例。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3年7月公开的令和2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4案例。
违反态样为卖春从事,暴露原因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23年7月;违反期间栏位划有斜线,未计入任何非法滞留期间。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23年5月,夫妻间有1名已成年子女。刑事处分为违反卖春防止法(劝诱),受罚金5万日元的略式命令。结论为许可,获得「日本人的配偶者等(1年)」。
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案件详情案例集并无记载,本文亦不越出罪名而涉入事实。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与日本人合法结婚,有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与相互扶助,婚姻稳定且成熟。婚姻约23年5月的长度,在此项上作用极强。
- 第2之3(エ)(消极):自行从事卖春的行为,被列为「特别予以考量的消极要素」。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惟所受刑罚止于罚金5万日元。
- 第2之9与第2之5: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不具备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违反期间栏位划斜线,亦未出现非法在留长期化这项消极要素。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A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对照即明。该案同为卖春从事、警察逮捕,在日约12年4月、婚姻约1年,因违反卖春防止法受惩役4月、缓刑2年判决,另有罚金前科2件(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差别在于约23年5月的婚姻厚度,以及刑事处分止于罚金5万日元且无前科记载。可见纵有相同消极要素,家庭关系的厚度与处分的轻重仍能推动天秤。
律师评注
其一,处分轻重对入管手续的影响。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罚金不在其内。另一方面,与卖春相关的行为另有退去强制事由的规定,究竟该当何款,须逐案查对条文确认。若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处分止于罚金,其后的框架便有变动余地。
其二,逮捕直后的应对。以查获或逮捕开始的案件,勾留决定前的72小时是最初关键。讯问中形成的供述调书,其译语的细微差别会同时左右刑事结论与入管手续。及早确保立场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翻译,至为重要。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消极要素较重的类型看似许可例稀少,也反映出刊载仅为每年约20件的摘录。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而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彻底分析证据,累积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的成果,取得无罪判决。本所亦多次承办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及经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
一起特殊诈骗收货人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被再度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持续提出抗议,最终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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