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年11月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4年3月、1名未成年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非法残留超过4年,仍有获准可能。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3年7月公开的令和2年分案例集中,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1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原因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6年6月,其中违反期间约4年3月,即来日两年余后失去在留资格。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11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无刑事处分;有无被退去强制经历,案例集记载无从判明。结论为许可,获得「日本人的配偶者等(1年)」。
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与日本人合法结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夫妻间有子女,婚姻稳定且成熟。本案婚姻约1年11月,另有1名未成年子女。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子女利益(积极):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此项获明示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第2之5(消极):约4年3月的非法在留。长期化被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亦始于令和6年修订,此前被视为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
案例集未记载构成素行不良(第2之3)或退去强制理由反社会性(第2之6)的情事。
分水岭在哪里
约4年3月的非法在留并不算短。天秤仍朝许可倾斜,可解读为:自行出头,加上夫妻间未成年子女的存在,使婚姻实质得到具体印证。
与同年A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对照,差异清晰。该案违反期间约1年6月,远短于本案,同样是出头申告、同样无刑事处分,却因未能认定婚姻实质而不许可。可见推动天秤者并非期间数字,而是家庭生活是否现实存在。
律师评注
本案无刑事处分,故以初动应对与举证组织为中心。
其一,出头申告这一入口。第2之9的积极要素只在自行出头时才产生。若因查获或逮捕而暴露,不仅欠缺此项,还须在人身受拘束的状态下收集家庭关系资料。惟出头同时意味退去强制手续启动,故出头之前备妥何种材料,才是实质分歧点。
其二,在哪个阶段争取。退去强制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在留特别许可置于最后阶段,到该阶段才首次提交资料往往为时已晚。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住民票、租赁契约、家计一体性的资料,以及子女养育的资料,宜在违反审查阶段即行提出。具体需备何种材料,因案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刊载约20件摘录,只是实际许可件数的极小部分。找不到相近情事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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