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因周旋卖春与助长非法就劳被判惩役3年、缓刑5年,纵有成年子女仍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相互重叠,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3年分案例集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4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为助长非法就劳及周旋卖春,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12年11个月(违反期间栏在原典中为空白)。刑事处分为因违反卖春防止法、入管法违反(助长非法就劳)被判惩役3年、缓刑5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之拘禁刑)。特记事项记载:就事业活动使多名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在留希望理由为:在日本有同国人子女(已成年),愿继续在日本生活。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判断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与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エ):涉及他国人非法就劳之行为,以及使他人卖春等显著扰乱社会秩序之行为。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在此重叠2项。
- 消极要素・第2之6:入管法24条3号之4以助长非法就劳行为为退去强制事由。24条4号リ以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为对象,惟全部缓刑者除外,故本案之刑不落入该款。
- 本案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警察逮捕)。
- 难以列为积极要素之处:子女已成年且为同国人,故不对应第2之2(1)所举类型。
- 另须指出:自行卖春或使他人卖春之行为,与作为人口贩运被害人受保护之地位,评价截然不同。被害人性获认定时,反而在人道考量之下列于积极要素一侧。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8案例亦以亲属关系为由,惟其存在照护难以独自生活之母亲这一看护必要性,故获定住者(1年)。本案之亲属关系主张既无从搭上第2之2(1)所举类型,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又重叠2项。对照第3所定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之框架,可读为天秤本难移动。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之方针。本案之刑属全部缓刑,故不落入24条4号リ,退去强制却仍未能避免。各款结构互异,把取得缓刑列为最终目标之方针,在若干场合无从维持在留。若能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不致为素行方面之消极要素添上有罪之依据。
第2点,助长非法就劳之部分,对相对方之在留资格与可否就劳之认识可成争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问故意过失之运作妥当与否,正是松村大介律师现下争执之论点。现阶段无从给出断定预测,惟认识之争执宜于刑事阶段尽力为之。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仅20件左右摘录,仅占实际许可件数极小部分。纵然未见同一罪名获准之公开案例,亦不足以表明没有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本所无从承诺结果。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另有女性当事人因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不问故意过失这一向来实务,持续提起诉讼争执。
曾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并经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及经报道之重大案件亦多有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之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消极要素相互重叠之案件,刑事阶段之方针设定将大幅左右结果。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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