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使多名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受罚金20万日元简易命令而不许可|助长非法就劳成为决定性消极要素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身为事业者而雇用外国人者,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3年分案例集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3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为助长非法就劳,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6年1个月(违反期间栏在原典中为空白)。刑事处分为因入管法违反(助长非法就劳)受罚金20万日元之简易命令。特记事项记载:就事业活动使多名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在留希望理由为愿继续稼动。被退去强制经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判断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与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涉及他国人非法就劳之行为,属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本案重心即在此处。牵涉多名外国人一点亦份量甚重。
- 消极要素・第2之6:入管法24条3号之4以助长非法就劳行为为退去强制事由。不问刑事处分之有无,该事实本身即属评价对象。
- 本案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警察逮捕)。
- 难以列为积极要素之处:愿继续稼动之希望并非指引所举积极要素,家族关系与人道考量亦无记载。
-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故罚金不落入该款。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6案例,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无从确保出国航班,仅请求滞留至可确保回国航班为止,获短期滞在(90日)。其所求为期限有限之法律地位,而本案所求乃继续稼动这一在留利益本身;加之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正面存在。此项差异,可读为结论分歧之所在。
律师评注
第1点,故意过失。助长非法就劳之中,对相对方之在留资格与可否就劳之认识常成问题。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作长年沿袭,惟松村大介律师正就此点提起诉讼正面争执。现阶段无从给出断定结论,惟自刑事阶段即彻底争执认识,乃日后入管手续主张之基础。
第2点,简易命令之处理。纵为罚金亦属有罪,而24条3号之4之该当性与刑事处分另作判断。在应允简易程序之前,须先斟酌对入管手续之影响;若能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不致为素行方面之消极要素添上有罪之依据。
第3点,事业者一侧之资料。在留卡之查核流程、可否就劳之确认记录、雇用管理体制等资料,与认识之争执直接相关。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一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惟案例集每年仅20件左右摘录,仅占实际许可件数极小部分。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正属此一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公开案例之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惟本所并非谓必可推翻。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另有女性当事人因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不问故意过失这一向来实务,持续提起诉讼争执。
曾有20余岁女性当事人被指为特殊诈骗之取款人,本所就指示者之欺骗与胁迫状况、犯意欠缺等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之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助长非法就劳之案件,自刑事阶段即争执有无认识,将大幅左右日后手续。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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