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配偶者为永住者且有1名未成年子女而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5年3月、婚姻约2年2月、出头申告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婚姻仅两年余,因夫妻间有子女又自行出头,仍获许可。本件出自令和3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4年5月公开)B类型(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3案例,结论为许可,获得在留资格「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6年3月,违反期间约5年3月,婚姻期间约2年2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者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如下。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中准于第2之2(1)者。配偶者的「永住者」落入此项,婚姻约2年2月与夫妻间的子女支撑该评价。若配偶者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则并不直接落入此项。
- 积极・第2之9: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积极・子女利益:在日本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5年3月。
- 消极・第2之6: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非法残留事实。
案例集未记载可支撑素行不良(第2之3)的情事。
分水岭在哪里
可与同为令和3年B类型的不许可第4案例对照。该案夫妻间同样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者与子女均持「定住者」,结论却是不许可;其端绪为警察逮捕,并载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的有罪判决与窃盗的缓刑前科。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别表第二的配偶者与未成年子女这两项积极要素同样齐备,一旦叠加药物法令违反的消极要素,天秤便不再倾斜。本件与不许可第4案例之差,不在家族关系的厚薄,而在素行。
律师评注
第一是出头申告这一入口。无刑事处分的案件,争点集中于积极要素的举证。自行出头可使第2之9发挥作用,并能在亲手整理好资料之后再进入程序;因逮捕而暴露,则两者同时失去。何时出头、准备到什么程度,宜事先斟酌。
第二是宜先备妥的资料。配偶者的在留卡与显示其在留资格的文件、住民票、母子健康手册与托育、就学记录、家计一体性的记录等,均属常见。惟各案所需并不相同,本文谨作一般性说明。依指引注4,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在违反审查阶段即行提出至关重要。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登载约20件,并非该年判断的全貌。找不到相同组合的许可例,也不等于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位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被指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主张指示者的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不存在等,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获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有子女的夫妻案件,及早整理呈现生活实体的记录,正是支撑结论之处。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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