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配偶者为永住者而获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4年1月、非法残留约3年5月、出头申告获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配偶者并非日本人而是永住者,同样进入获准之列。本件出自令和3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4年5月公开)B类型(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1案例,结论为许可,获得在留资格「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4年4月,违反期间约3年5月,婚姻期间约4年1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者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如下。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的家族关系中准于第2之2(1)者,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配偶者的「永住者」落入此项,婚姻约4年1月支撑该评价。
- 积极・第2之9: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3年5月。
- 消极・第2之6: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非法残留事实。
若配偶者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经营・管理等),则并不直接落入第2之2(2)的积极要素。同属B类型,配偶者的在留资格属哪一表,结构即随之不同。
分水岭在哪里
可与同为令和3年B类型的不许可第1案例对照。该案在日亦约4年4月,配偶者同为永住者,端绪同为出头申告,亦无刑事处分;但婚姻期间约1年9月,且案例集载明未能认定婚姻与同居的实质,并有被退去强制经历。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本件倾斜天秤者,除别表第二配偶者这一框架之外,更在于约4年1月共同生活的实体获得认定。
律师评注
第一是核实配偶者的资格。B类型之中,配偶者的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或别表第一,积极要素的适用即有不同。先确认在留卡的记载,若为永住者或定住者,则明确指出这一点并据以主张,乃出发点所在。
第二是提交资料的阶段。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的次序推进。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显示配偶者在留资格的文件、住民票、家计一体性的记录,宜在违反审查阶段即行提出。所需资料各案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未网罗该年的判断。即使公开案例里没有与自身相同组合的许可例,也不等于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其后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当局一度以婚姻与认知未完成为由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获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配偶者为外国人的案件,首要工作是确认其在留资格归属哪一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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