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在自营店内令外国人非法就劳而不许可|懲役2年6月缓刑4年,纵有日本人配偶者仍未获准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助长非法就劳这一违反态样,在同为令和3年的A类型许可侧亦曾出现。本文所述为不许可侧,即令和3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4年5月公开)A类型(配偶者为日本人)不许可第5案例。
违反态样为助长非法就劳及非法残留,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6年3月,违反期间约5年3月,婚姻期间约2年5月,无子女。刑事处分为依入管法违反(非法残留、助长非法就劳)及风俗营业法违反被判懲役2年6月、缓刑4年、罚金30万日元(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案例集载明系在自己经营的店内令外国人非法就劳。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如下。本件判断作出于修正法施行前、指引修订前。
- 消极・第2之3(イ):牵涉其他外国人非法就劳等的行为。在自营店内助长,正处于该消极要素的核心。
- 消极・第2之6:入管法24条3号之4把令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等行为,在不以有罪判决为要件的前提下定为退去强制事由。细目须核对条文确认。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5年3月。
- 消极:端绪为警察逮捕,第2之9的出头申告不发挥作用。
- 积极・第2之2(1)(ウ):与日本人配偶者的婚姻约2年5月,无子女。
分水岭在哪里
同类型的许可第5案例同为助长非法就劳、警察逮捕,但刑事处分止于罚金30万日元,未伴随非法残留,且有持日本国籍的未成年继子女,结论为许可。
刑事处分的轻重与结论并非简单对应。同为令和3年的D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因助长非法就劳仅受罚金20万日元的略式命令,比许可第5案例的罚金30万日元更轻,结论却是不许可。可见分水岭并非刑度,而在于是否以自己的事业持续助长,以及是否确实存在应予守护的家族关系。
律师评注
第一,缓刑并不足够。本件之刑附全部缓刑,并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即便如此,依24条3号之4仍可能产生退去强制事由。若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前景确有改变的余地,然该款不以有罪判决为要件,仅凭不起诉未必即可消除该当性。
第二是故意、过失。如何核验在留卡、对能否就劳查证到什么程度,在刑事案件中本属当然争点。另一方面,入管实务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故意、过失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正就其当否提起诉讼并在争讼之中,此论点尚无法先行给出结论。自刑事阶段即行争执,会成为其后主张的土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助长非法就劳在公开案例中确以不许可居多。然而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此种倾向并不决定结论。本所承办的案件,正是在这一类型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继续争讼。本所无法承诺结果。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位因助长非法就劳被追诉、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这一实务做法的当否提起诉讼。争点在于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的射程可否及于行政处分,目前仍在争讼中。
在被指为特殊诈骗接收人、并多次遭到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以彻底的侦讯应对与对不当侦讯的抗议,取得全部案件的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获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自行经营店铺者的案件,把核验的步骤在刑事阶段厘清,往往左右其后的在留前景。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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