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非法入国、在日约7年3月全程违反仍获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8年7月、1名未成年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违反态样为较重的非法入国,仍有获准的例子。本件出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4年5月公开的令和3年分案例集,属A类型(配偶者为日本人)许可第3案例,结论为许可,获得在留资格「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7年3月,违反期间亦约7年3月,即在日生活全程处于违反状态。与日本人配偶者的婚姻期间约8年7月,长于在日期间,其经过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无刑事处分。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如下。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第2之2(1)(ウ):与日本人合法结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夫妻间有子女,婚姻稳定且成熟。婚姻约8年7月与1名未成年子女落入此项。
- 积极・第2之9: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积极・子女利益:在日本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7年3月的长期化。
- 消极・第2之6:非法入国与非法残留属不同的退去强制事由,未获上陸许可而入国这一事实本身即成问题。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可与同为令和3年A类型的不许可第2案例对照。该案在日约7年5月,与本件相近,违反期间却仅约1年3月,更短,结论仍为不许可;案例集记载其端绪为警察逮捕,且有道路交通法违反的有罪判决与附缓刑的前科。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两案并置可见,拨动天秤者并非违反期间的长短,而是素行方面消极要素的有无,以及究竟是自行出头还是遭到查获。
律师评注
第一是端绪的差别。自行出头不仅可使第2之9的积极要素发挥作用,还能在自己动手备妥家族关系资料之后再面对程序。因逮捕而暴露,这两项优势会同时失去。
第二是长期化的评价。非法在留期间的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此前被视为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本件所抱的约7年3月期间若置于今日如何评价,须结合修订后的运行情况另作检讨。把与地区社会的关系、纳税状况等作为积极要素加以呈现,其重要性较以往更高。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并未网罗该年的许可案件,仅止于约20件的摘录。找不到相同违反态样的许可例,并不能推出没有获准可能的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位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当局一度以婚姻与认知未完成为由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亦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到广泛报道的案件,并累积了中国籍当事人重大案件的经验。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获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即使属非法入国的案件,细致呈现家族关系与出头经过,仍可能打开出路。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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