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年10月获在留特别许可|在日期间几乎全程非法残留、1名未成年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日生活几乎全程属于非法残留,仍有获准的例子。本件出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4年5月公开的令和3年分案例集,属A类型(配偶者为日本人)许可第1案例,结论为许可,获得在留资格「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2年3月,其中违反期间约2年2月,即来日不久在留期限即已届满。婚姻期间约1年10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如下。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第2之2(1)(ウ):与日本人合法结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夫妻间有子女,婚姻稳定且成熟。婚姻约1年10月与1名子女落入此项。
- 积极・第2之9: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
- 积极・子女利益:在日本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
- 消极・第2之5与第2之6:非法在留期间约2年2月,以及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非法残留事实。长期化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此前视为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
案例集未记载可支撑素行不良(第2之3)的情事。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婚姻约1年10月并不算长。仍获许可,可解读为:未成年子女的存在从期间长短之外的角度印证了婚姻的稳定,再加上自行出头这一经过。
可与同为令和3年A类型的不许可第1案例对照。该案同样是出头申告、非法残留、无刑事处分,婚姻期间约2年1月甚至长于本件,却仍不许可,案例集记载的情事为未能认定婚姻与同居的实质。倾斜天秤的并非期间数字,而是家庭生活是否确实在进行。
律师评注
其一,无刑事处分的案件里,可争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的空间有限,胜负移到积极要素的举证之上。若因查获或警察逮捕而暴露,不仅缺少第2之9这项积极要素,还须在人身受拘束的状态下收集资料。何时出头、准备到什么程度,宜事先斟酌。
其二,提交时点同样重要。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的次序推进,而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显示同居的住民票、家计一体性的记录、子女出生与健检的记录,宜自违反审查阶段即行提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非该年获准案件的全貌。找不到与自身情事相同的许可例,并不能证明获准的可能性不存在。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里不许可居多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未获受理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因为多数罪名之下即使获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婚姻期间较短的案件,家庭生活的实质凭何呈现,往往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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