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永住者冒充银行职员等骗取他人提款卡而不许可|因诈骗与盗窃未获准在留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本件为令和4年分案例集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3案例,结论为不许可。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在日约12年9月,违反期间一栏原文为斜线。刑事处分记载为因诈骗与盗窃判惩役2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文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缓刑方面并无记载)。作为不许可理由记载的情事为:在留资格为「永住者」;冒充银行职员等骗取他人提款卡;希望在留的理由为继续在本邦在留。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消极要素如下:
- 第2之6: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本件属财产犯,态样上直接使被害人产生财产损害。
- 第2之3:可评价为素行不良的情事。
- 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不符合第2之9的「自行出头」。
积极要素为以「永住者」在留约12年9月的生活基础。家庭关系并无记载,读不出符合第2之2各款的情事。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指引修订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同为令和4年D类型的许可第6案例,当事人幼时入国、在本邦教育机构受教育,主动出头而获「定住者(1年)」。本件在日约12年9月,在留资格亦为稳定的「永住者」,却因直接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受可读为实刑的判决,此点应使天秤决定性倾斜。身为永住者固属显示在留稳定性的情事,但其本身并不足以超越消极要素。身为永住者固属显示在留稳定性的情事,但其本身并不足以超越消极要素。
律师评注
第一,刑事处分的内容具有决定意义。入管法24条4号リ把处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全部缓刑者除外。若如本件,逾1年之刑成为实刑,纵为永住者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现行法之下,依50条1项但书,仅在「不许可在留将欠缺人道考量的特别情事」存在时方可获准。因此刑事阶段的目标应放在取得不起诉处分,纵有困难,亦须把刑控制在缓刑范围内。本件若取得不起诉处分,便有不使退去强制事由本身成立的余地,惟不能断言。第二,涉及特殊诈骗的案件中,须及早主张与指示者的关系、认识内容与角色的有限性。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的案例每年仅约20件摘录,情事接近不许可案例并不直接等于结论。本所在公开案例里不许可居多的助长非法就劳类型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继续争讼。惟伴随逾1年实刑的财产犯案件消极要素沉重,本所无法承诺结果。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被认定为特殊诈骗收款人且多次被再次逮捕的案件中,本所随时重整应对讯问的方针,并对不当讯问反复抗议,取得全部案件的不起诉处分。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
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是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取决于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的整体权衡。财产犯中,刑的轻重会直接左右在留去向,故起诉前阶段的活动成为关键。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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