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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4年・经出头申告,虽有退去强制经历,父母获特定活动(1年)、子女获留学|2名子女在本邦成长的案例(C类型许可第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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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4年・经出头申告,虽有退去强制经历,父母获特定活动(1年)、子女获留学|2名子女在本邦成长的案例(C类型许可第2案例)

令和4年・经出头申告,虽有退去强制经历,父母获特定活动(1年)、子女获留学|2名子女在本邦成长的案例(C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令和4年分案例集C类型(与子女共同非法滞留的外国人)许可第2案例,系主动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而暴露的案件。结论为许可:本人(父)与配偶(母)获「特定活动(1年)」,子女获「留学(6月或1年)」。本人属非法残留,在日约10年8月,违反期间约7月。配偶亦属非法残留,在日约10年8月、违反约7月;2名子女同属非法残留,分别14岁(在日约10年8月)与9岁(在日约9年1月),违反期间均约7月。此外另有1名持「留学」在留资格的亲生子女。父母有退去强制经历;刑事处分方面案例集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积极要素如下:

  • 第2之9的「自行出头」。本件因出头申告而暴露。
  • 第2之2(3):2名子女的在日期间几乎与年龄重合,可读为在本邦成长。获准的在留资格既为「留学」,可读为已获认可以在学形式在留;惟就学内容本身并无记载。
  • 令和6年3月修订所明示的、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
  • 违反期间仅约7月,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这一消极要素较轻。

沉重的消极要素在于父母的退去强制经历,于第2之3的素行与第2之6的评价上均属不利。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使天秤倾斜的,可读为三项情事的组合:主动出头;失去在留资格后仅约7月即出头;2名子女几乎把全部在日期间都在本邦度过。同为令和4年C类型的不许可第1案例,虽有在日约22年5月的生活基础与2名子女,却因反复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而不许可。由此可读出对照:退去强制经历纵属沉重消极要素,若家庭定着获得呈现,仍有被超越的余地;药物法令违反的反复则难以推翻。

律师评注

第一是初动设计。本件未等查获即主动出头,造出第2之9的积极要素。有退去强制经历者往往认定「再无可能」而任时间流逝,但本件把违反期间控制得短、及早出头,可读为有利情事。第二是举证时机。显示子女在本邦成长的资料,应自违反审查阶段即提出;依指引注4,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第三是着眼获准之后的准备。本件子女获得「留学」在留资格,因此在学的持续与学费负担能力的资料具有意义。以上均属一般性整理,所需资料因案件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的案例只是该年判断中极小一部分的摘录。即使许可案例中找不到与自身相同的情事组合,也不等于毫无获准指望。本所曾在公开案例里不许可居多的助长非法就劳类型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继续争讼。本所无法承诺结果,但认为公开案例的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被指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在入管厅公开案例里不许可居多的类型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传统实务的妥当性提起诉讼并在争讼之中。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

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是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取决于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的整体权衡。纵有退去强制经历,能否尽早备齐显示家庭定着的资料,往往成为分歧所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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