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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4年・与3名子女共同非法滞留,虽因职员探知暴露仍全家4人获定住者(1年)|曾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案例(C类型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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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4年・与3名子女共同非法滞留,虽因职员探知暴露仍全家4人获定住者(1年)|曾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案例(C类型许可第1案例)

令和4年・与3名子女共同非法滞留,虽因职员探知暴露仍全家4人获定住者(1年)|曾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案例(C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本文取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4年分案例集,属C类型(与子女共同非法滞留的外国人)许可第1案例。结论为许可,本人与3名子女共4人一同获得「定住者(1年)」。暴露端绪为入管职员探知,并非自行出头。本人属非法残留,在日约16年7月,违反期间约2年2月。3名子女亦均属非法残留,分别为11岁(在日约11年10月)、9岁(在日约9年7月)、7岁(在日约7年10月),违反期间均约2年3月。无刑事处分,本人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子女就学状况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积极要素有:

  • 第2之2(3):3名子女的在日期间几乎与年龄重合,可读为在本邦出生成长;身为监护养育者的本人亦在该项范围内。惟案例集并未记载子女是否在本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受相当期间教育,无法断言。
  • 令和6年3月修订所明示的「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消极要素在于:本件因职员探知暴露,不符合第2之9的「自行出头」;第2之5的非法在留期间(令和6年修订已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经历,曾获救济后再次陷入非法残留的经过,在第2之6的评价上可能不利。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施行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本件使天秤倾斜的,可读为3名子女的在日期间全部在本邦度过,家庭生活重心已在本邦。纵然叠加职员探知与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两项不利条件,一家4人仍全部获准。同为令和4年C类型的不许可第2案例,子女仅1名、6岁、在日约2年4月;本人违反期间仅约2年2月,亦应使判断趋轻。子女在本邦度过的年限长短,应处于分开结论的中心位置。

律师评注

可读出两点。第一,即使暴露端绪为职员探知,仍存在获准余地。既然缺少第2之9的积极要素,就须以资料把其他积极要素举证得更为厚实。第二,该举证应自违反审查阶段即着手。退去强制程序自违反调查至异议申出逐阶段推进,在留特别许可虽属最后阶段的判断,但到那一步才行动往往已迟;指引注4明示,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显示子女就学状况的文件、母子健康手册、住居与家计一体性的资料,均应及早备齐。本文仅属一般性说明,所需资料因案件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非全貌。找不到相同情事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里不许可居多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继续争讼。当然,这并不表示公开案例的倾向可以被推翻。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该案中,本所通过交涉促成一度未被受理的结婚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

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是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与子女共同处于非法滞留状态时,在哪一阶段、以何种方式呈现家庭生活的实质,会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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