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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4年・配偶者的在留资格为「留学」也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5个月、自行出头申告而获「家族滞在」(1年4个月)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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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4年・配偶者的在留资格为「留学」也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5个月、自行出头申告而获「家族滞在」(1年4个月)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4案例)

令和4年・配偶者的在留资格为「留学」也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5个月、自行出头申告而获「家族滞在」(1年4个月)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这是配偶者并不持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却获准的例子。本件出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4年分案例集,属B类型(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4案例,结论为许可,获得在留资格「家族滞在」(1年4月)。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3年5月,违反期间仅约5月,婚姻期间约1年6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者持在留资格「留学」。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的评价要素整理如下。

  • 积极・第2之9:自行出头。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仅约5月,期间长期化这一消极要素几乎不发挥作用。
  • 消极・第2之6:非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
  • 家族关系一项须留意。第2之2(2)列为特别考虑积极要素的,是与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这些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配偶者的「留学」属别表第一,并不直接落入该积极要素。
  • 另外,第2之9把别表第一之一之表、二之表的在留资格该当性举为积极要素,而获准的「家族滞在」属同表之四之表,亦不直接落入。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本件缺少最强的家族关系积极要素,但非法在留仅约5月,且自行出头,婚姻实质亦未受质疑。获准的在留期间为1年4月这一断点,也可看出配合配偶者在留期间的运用。可与同为令和4年B类型的不许可第3案例对照:该案配偶者同属别表第一的「特定活动」,婚姻期间约5年4月且有1名未成年子女,却因有印公文书伪造的有罪判决而未获准。可读为积极要素的框相同,刑罚法令违反的有无即成分界。

律师评注

第一,配偶者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时,须以家族关系积极要素较弱为前提来搭建方案。取而代之发挥作用的,是违反期间之短、出头申告,以及作为受扶养配偶者的在留资格该当性的支撑。第二,察觉期限已过之后的应对即是分歧点。本件违反期间约5月;放置的时间越短,第2之5的消极评价就越小,故察觉之时即与辩护人商谈、备妥出头的准备较为安全。第三,可备的资料例如配偶者的在留卡与在学状况、显示婚姻实质的住民票与住居资料、生活费负担关系的资料等。所需资料因案件各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属每年约20件的摘录,并未呈现许可的全貌。公开资料中看不到同类许可例,不代表举证已无着力空间。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持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当然,本所并非主张倾向必可推翻。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本所经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解读公开案例的框架、定出自身位置的做法,本所实际使用过。

本所另有国际刑事案件、陪审团审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国际报道案件的办理经验,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亦办理多起。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配偶者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时,以期间之短与出头之早来弥补的方案设计,会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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