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非法残留3年11个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配偶者为定住者、有1名未成年子女并自行出头申告而获「定住者」(1年)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留期限届满已近4年才去出头,仍然取得了许可。本件出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4年分案例集,属B类型(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2案例,结论为许可,获得在留资格「定住者」(1年)。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4年,违反期间约3年11月,可读为入国后不久即陷入非法残留。婚姻期间约1年6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者持在留资格「定住者」。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的评价要素整理如下。
- 积极・第2之2(2):配偶者的「定住者」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与之的家族关系被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夫妻间有未成年子女则支撑了这一点。
- 积极・子女利益: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的、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
- 积极・第2之9:自行出头。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3年11月。修订前此点被认为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令和6年修订则明确列为消极要素;若以相同情事在今日申请,评价可能比过去更严。
- 消极・第2之6:非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可与同为令和4年B类型的不许可第4案例对照:该案同属出头申告,配偶者为永住者,违反期间约4年10月与本件相近,但夫妻间无子女,且因入管法违反与无照驾驶受附缓刑的有罪判决。可读为纵然备齐出头申告与别表第二配偶者两项积极要素,结论仍随子女的有无与刑事处分的有无而分开。
律师评注
第一是举证的次序。在留特别许可虽属异议申出阶段的判断,若自那一步才开始准备便已偏晚。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各阶段所提出的资料构成判断的基础,指引注4亦明示,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第二,配偶者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时,及早明确呈现这一事实即为要点。配偶者的在留卡、在留资格的变迁、工作与收入状况,同时也是显示家庭生活安定的资料。第三,非法在留期间较长者,须准备把该期间内建立的地区社会关系、子女的在园或在学状况、纳税状况,一并排列为积极要素。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案例只是从该年处理的案件中摘出约20件而已。公开资料中没有与自身相同的组合,并不能当成结论。本所处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此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当然,本所无法保证倾向可被推翻。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本所经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女性因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不需故意、过失这一长年实务见解提起诉讼。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非法在留期间拉长的案件,能否在出头之前把弥补期间的积极要素落成形式,会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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