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婚姻约7年却因未认定同居实态而未获准|牵涉特殊诈骗、反复盗窃被判懲役2年8个月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婚姻期间已达7年,仍然未获准的例子。本件出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4年分案例集,属A类型(配偶者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案例。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9年1月,违反期间约1年4月,婚姻期间约7年,无子女。配偶者为日本人。刑事处分为窃盗被判懲役2年8月(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案例集列出的情事为:牵涉特殊诈骗并反复实施盗窃;未能认定与配偶者的同居实态;经虚假申告取得在留资格。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的评价要素整理如下。
- 本可成为积极要素的第2之2(1):婚姻期间约7年,形式上属长期。惟该项要求「共同生活相当期间并相互扶助」,并排除假结婚;同居实态若未获认定,此一积极要素便不发挥作用。
- 消极・第2之6:牵涉特殊诈骗、反复盗窃所显示的反社会性。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1年4月。
- 消极:在留各项申请中的虚假申告,在素行与程序上的可信度评价上不利。
- 消极:端绪为警察逮捕,第2之9的出头申告并不发挥作用。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同为令和4年A类型的许可第1案例,婚姻期间仅约4月却获得许可。与本件的差别在于:该案夫妻间有子女、系自行出头、婚姻实质未受质疑。可见婚姻年数只是积极要素的名牌,若不伴随同居实质与申告的诚实,便无从发挥作用。
律师评注
第一,刑事处分的轻重具有决定性。懲役2年8月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所定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若在特殊诈骗周边被怀疑参与者当初能取得不起诉处分,则有可能不致产生4号リ的该当性本身。本所办理过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收货人的案件并取得不起诉处分,初期的侦讯应对会左右结果。第二是同居的实态。仅有结婚登记受理或婚姻年限并不足够,还需住民票、住居使用状况、家计一体性、日常联络记录等资料。这些应在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阶段之前备妥;指引注4明示,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登载约20件,并非该年许可案件的全部。感到找不到自身类型的许可例时,不必就此断定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接连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本所不能承诺相同结果。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特殊诈骗收货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以彻底的侦讯应对与对不当侦讯的抗议,取得全部不起诉处分。被视为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缺乏犯意等情事,同样取得不起诉处分。
另有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本所经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财产犯罪可能面临超过1年实刑的案件,起诉之前如何争,会大幅分开在留的前景。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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