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非法残留3年2个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配偶者结婚1年2个月、有1名未成年子女并自行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留期限届满后已过3年以上才去出头,仍然取得了许可。本件出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4年分案例集,属A类型(配偶者为日本人)许可第2案例,结论为许可,获得在留资格「日本人の配偶者等」(1年)。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6年7月,其中违反期间约3年2月,婚姻期间约1年2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者为日本人,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与属性均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的评价要素整理如下。
- 积极・第2之2(1):与日本人有法律上的婚姻,夫妻间有子女。婚姻期间约1年2月,比同年许可第1案例(约4月)更长,有助于支撑共同生活的相当期间性。
- 积极・子女利益: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的、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
- 积极・第2之9:自行前往官署出头。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3年2月。此点在令和6年修订中被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修订前则被认为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故若以相同情事在今日提出申请,评价可能比过去更严。
- 消极・第2之6:非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本件使天秤倾斜的,可读为婚姻有子女作为支撑,且未等摘发即主动出头。可与同为令和4年A类型的不许可第3案例对照:该案婚姻期间约7年,远长于本件,却因未能认定与配偶者的同居实态、且经虚假申告取得在留资格而未获准。可见分界并非婚姻年数,而是共同生活的实质与程序中申告的诚实。
律师评注
本件无刑事处分,争点集中于积极要素的举证。首先,非法在留已逾3年而出头申告仍然发挥作用,这是可以倚靠的材料。惟令和6年修订之后,期间长期化本身已被明示为消极要素,期间越长,其他积极要素就越须举证得厚实。其次,资料应在出头之前备妥。违反审查(认定)与口头审理(判定)阶段所提出者构成判断的基础,指引注4亦明示,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可备的资料例如显示同居的住民票与租赁契约、显示家计一体性的账户记录、子女出生与健检的记录、亲属或工作单位的陈述等。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的案例每年只有约20件,属于摘录,并非全部获准案件。因此,公开资料中没有与自身相同的组合,不能当成结论。本所处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此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当然,本所无法保证倾向可被推翻。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局一度以婚姻与认知未完成为由不予受理,本所经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女性因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不需故意、过失这一长年实务见解提起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中。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非法在留期间拉长的案件,能在出头之前把多少弥补期间的积极要素落成形式,会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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