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与日本人配偶者结婚仅约4个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1年9个月、有1名未成年子女并自行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这是结婚尚不满1年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例子。本件出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4年分案例集,属A类型(配偶者为日本人)许可第1案例,结论为许可,获得在留资格「日本人の配偶者等」(1年)。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4年3月,其中违反期间约1年9月,婚姻期间约4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者为日本人,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与属性,案例集均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的评价要素整理如下。
- 积极・第2之2(1):与日本人依法结婚,夫妻间有子女。惟婚姻期间仅约4月,共同生活是否已达相当期间,尚留疑问。
- 积极・子女利益:令和6年修订明示了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子女国籍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 积极・第2之9:自行前往官署出头,正合此项。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1年9月。此项在令和6年修订中已被明确列为消极要素。
- 消极・第2之6:非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这一退去强制理由本身。
另需留意,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本件使天秤倾斜的,可读为并非婚姻年限,而是夫妻间有子女、自行出头、非法在留止于1年9月三者的组合。同为令和4年A类型的不许可第1案例,婚姻约1年11月比本件更长,也同属出头申告,却因另有被退去强制经历与刑事处分而未获准。左右结论的并非婚姻年限,而是消极要素的性质。
律师评注
本件无刑事处分,着眼点在于初动与举证的次序。首先,出头申告本身即第2之9的积极要素,在被摘发之前主动申告这一事实,会成为事后无法抹去的有利情事。何时出头、携带哪些资料,宜与辩护人商定后再行动。其次,举证应自违反审查阶段起步。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的次序推进,而指引注4明示,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事后补足的思路难以奏效。婚姻年限短的案件只能以生活实质替代年限,住民票、家计一体性的资料、子女出生的相关记录,都是着手处。所需资料因案件各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非该年获准案件的全貌。即使找不到与自身情事相近的许可例,也不等于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里不许可居多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当然,这并不表示公开案例的倾向可以被推翻。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该案中,当局一度以婚姻与认知未完成为由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
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是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在婚姻年限尚短的阶段提出申请,能以资料呈现多少替代年限的生活实质,会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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