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令和5年・帮助行使虚假文书获缓刑,在日30年8个月的永住者仍不许可|并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7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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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帮助行使虚假文书获缓刑,在日30年8个月的永住者仍不许可|并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7案例)

令和5年・帮助行使虚假文书获缓刑,在日30年8个月的永住者仍不许可|并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7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日本生活三十余年之永住者,在留亦有不获准许之时。令和5年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7案例即为本案。本人持在留资格「永住者」,在日期间约30年8个月。违反态样为帮助行使虚假文书,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刑事处分为:因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同供用被判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本人有过去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之经历。在留希望理由为愿照料日本人前妻,且生活基础在日本。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涉及他名外国人在留资格伪装之行为。帮助行使虚假文书这一违反态样有对应此项之可能。
  • 消极要素・第2之3(ウ):涉及公文书不正当记录之行为。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同供用性质与此相近。
  • 消极要素・第2之6:刑罚虽为懲役1年6个月,惟系全部缓刑,故应不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究认定对应何款无从判明。
  • 消极要素: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亦不符合第2之9的出头申告。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30年8个月之生活基础与永住者地位。
  • 愿照料前妻这一愿望,因法律婚姻关系已解消,并不对应第2之2之家族关系。第2之7(1)后段把看护需治疗之亲属列为积极要素,惟前妻状况无从判明。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纵有逾三十年在日期间这一积极要素,仍未被评价为超过「加担于关乎他人在留资格之虚假记录」与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二者之叠加。同属令和5年D类型之许可第5案例同样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惟其经过为日本人养父之认知事后被推翻而致在留资格被取消,不可归责于本人,故获许可。分水岭并非生活基础之长或在留特别许可经历,而在有无素行方面之消极要素。

律师评注

谨陈2点。

第1点,凡帮助成为问题之类型,对他人行为系虚假之认识,以及自身参与如何促成其实现,本为争点。若刑事阶段曾取得不起诉处分,素行方面之消极要素其重量即有变动余地。入管实务沿袭「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作,其是否妥当为松村大介律师现正于诉讼中提问之论点,尚非可断言之阶段。

第2点,以看护亲属为由时之举证。对方病情与照护必要性、别无他人可为看护、此前确曾照料之经过,均须以诊断书、照护记录、第三人陈述呈现。若对方并无法律上身分关系,则呈现该关系之实质更显重要。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获准案件并非全部载入。找不到相同类型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名女性因助长非法就劳而濒临强制遣返,本所提起诉讼,质问「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无须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是否妥当,该案现仍在审理。此类型在入管厅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本案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凡涉入他人手续之案件,自最初阶段起细致呈现认识内容与参与样态,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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