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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覚醒剤取締法违反与窃盗被判实刑3年2个月,在日20年8个月的永住者仍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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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覚醒剤取締法违反与窃盗被判实刑3年2个月,在日20年8个月的永住者仍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

令和5年・覚醒剤取締法违反与窃盗被判实刑3年2个月,在日20年8个月的永住者仍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毒品案件一旦判处实刑,纵为永住者,在留亦受严格判断。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令和5年案例集,本文取其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5案例。本人持在留资格「永住者」,在日期间约20年8个月。违反态样为药物法令违反,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刑事处分为:因覚醒剤取締法违反与窃盗被判懲役3年2个月实刑,另有前科1件(「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在留希望理由为延续与家人同住并有生活基础。家人之具体构成,记载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6:药物相关法令违反之有罪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チ,纵附缓刑亦相符。本案既为实刑且刑期超过1年,故亦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并经认定窃盗,同属不利。
  • 消极要素:前科1件。行为之反复影响对更生可能之评价。
  • 不符合第2之9出头申告。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20年8个月之生活基础与永住者地位。由在留希望理由可推知亦有家族关系方面之情事,惟内容无从判明。

依改正入管法50条1项但书,受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之人,唯有存在「欠缺人道考量之特别情事」时方予许可。若以同样情事于今日申请,须经此框架审视。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纵有二十余年生活基础,仍未被评价为超过「刑期逾1年之实刑」「另有前科」「毒品与财产犯叠加」三者之累积。同属令和5年D类型之许可第7案例,本人为因数罪受有罪判决之永住者,惟刑罚全部止于缓刑,且与日本人内妻共同监护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故获许可。分开结论者并非罪名多寡,而在究系实刑抑或缓刑,以及是否现实抚养日本国籍子女。

律师评注

谨陈2点。

第1点,刑事阶段的目标设定。毒品案件一旦有罪,依入管法24条4号チ纵附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若判实刑且刑期逾1年,则与同条4号リ重叠。倘曾取得不起诉处分,则上述各款相符性本身即有不致发生之可能。此点无从断言,惟自起诉之前即彻底争执持有、使用之事实与认识之有无,意义甚大。

第2点,家族关系之举证。既以与家人同住为在留希望理由,即须以客观资料显示家人之在留资格、同住实况与扶养状况。人身受拘束期间之会面与书信记录,亦可作关系延续之资料。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搜集愈早愈为有利。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并非该年许可之全部。无相近情事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被以营利目的持有兴奋剂(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起诉,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亦办理过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报道之重大案件。毒品案件之中,争执事实之场合其密度可左右在留之归结。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毒品案件之中,被捕之后的应对逐步决定刑事与入管双方之结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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