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永住者于事业活动中令外国人非法就劳而不许可|无刑事处分、在日20年7个月仍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自己店铺或公司工作之外国人并无就劳资格。仅此一点,即可能使在日本生活二十余年之永住者失去在留。令和5年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4案例即为本案。本人持在留资格「永住者」,在日期间约20年7个月。违反态样为助长非法就劳,暴露端绪为查获。记载显示:就事业活动令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在留希望理由为生活基础在日本。无刑事处分。家族关系,记载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涉及他名外国人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之行为。就事业活动令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正面对应此项。
- 消极要素・第2之6:惟本案既无刑事处分,究认定对应何款无从判明。
- 不符合第2之9出头申告(端绪为查获)。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20年7个月之生活基础与永住者地位。
- 第2之2家族关系、第2之7人道上考量所对应之情事,均无从判明。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纵有二十余年生活基础与永住者地位,仍未被评价为明显超过第2之3(イ)之消极要素。同属令和5年之A类型许可第3案例,同样以助长非法就劳、查获为端绪,亦无刑事处分,结果却获许可。该案本人持在留资格「日本人配偶者等」,与日本人配偶婚姻期间约1年11个月,并有1名未成年子女。是否具备日本人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之家族关系积极要素,才是分开结论之处。
律师评注
本案例无刑事处分,提出2点。
第1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中故意过失之定位。助长非法就劳正属此点易生争议之类型:本以为已确认就劳资格却未能看破在留卡系伪造,或雇用依赖第三人介绍等,认识程度因案而异甚巨。入管实务长年沿袭「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作,其是否妥当牵涉责任主义之射程,松村大介律师现正于诉讼中就此提问。尚非可断言之阶段,惟争执之余地依然存在。
第2点,宜备之资料:录用时确认在留卡与资格外活动许可之记录、雇用契约书、工时管理记录、订明确认程序之公司内部文件等,用以具体显示已尽确认义务之经过。若对认定与判定未保留不服而径行接受,争执退去强制事由相符性之机会等于丧失。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助长非法就劳在公开案例之中不许可并列。惟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在取得许可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名女性因助长非法就劳而濒临强制遣返,本所提起诉讼,正面质问「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无须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是否妥当,该案现仍在审理。此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本案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此乃与本文类型最为接近之经验。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雇用外国人之一方,把确认程序留存于记录,即成为日后入管手续中主张之根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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