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大麻与兴奋剂等数罪获缓刑5年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内妻共同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而获定住者1年(D类型许可第7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数项罪名有罪之永住者仍获准在留,本案例即属此例。令和5年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7案例即为本案。本人持在留资格「永住者」,在日期间约26年3个月。违反态样为药物法令违反,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刑事处分为:因大麻取缔法违反、诈骗未遂、覚醒剤取締法违反、侵入宅邸被判懲役3年、缓刑5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记载显示本人与日本人内妻共同监护、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在留希望理由为延续与家人同住并有生活基础。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イ):与未成年且未婚之日本人亲生子女相当期间同住并监护抚养。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由令和6年3月修订明确列入。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26年3个月之生活基础与永住者地位。
- 消极要素・第2之6:药物相关法令违反之有罪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チ,纵附全部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排除全部缓刑,本案应不对应。罪名涉及数项亦属不利。
- 不符合第2之9出头申告。
依改正入管法50条1项但书,凡对应药物相关法令违反之有罪等入管法24条4号所列一定事由者,唯有存在「欠缺人道考量之特别情事」时方予许可。本案例作出于该项施行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中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现实同住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之家族关系,与26年有余之生活基础。同属令和5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5案例,本人为永住者,因覚醒剤取締法违反与窃盗受实刑判决,虽以延续与家人同住为在留希望理由,仍未获许可。分开结论者并非罪名多寡,而在究系实刑抑或缓刑,以及是否现实抚养日本国籍子女。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刑事阶段的目标设定。入管法24条4号チ以药物相关法令违反之有罪为退去强制事由,纵附缓刑亦相符。如本案取得缓刑判决,退去强制手续仍照旧推进。倘曾取得不起诉处分,则该款相符性即有不致发生之余地。此点无从断言,惟自起诉之前即着手构筑,显属要点。
第2点,宜备之资料:子女在学或入园文件、住民票与租赁契约、显示家计一体之记录、内妻与支援者陈述、为防再犯而就诊或受指导之记录等。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不予考量,故宜在刑事审判之际同时准备入管手续资料。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并非该年许可之全部。未载相同罪名组合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以营利目的持有兴奋剂(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被起诉之案件,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另有一名20多岁女性被认定为特殊诈骗之取款人,本所主张其受指示者欺骗、处于胁迫状态且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为数罪叠加之案件,细致呈现家族关系与生活基础,结论仍有变动余地。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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